第247章 卫生部5(1 / 2)

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实施细则(2016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精神,破解县域医共体建设中的利益分配难题,建立“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医保联动机制,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6年起全国范围内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保部门联合认定的县域医共体(以下简称“医共体”),涵盖医共体内各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县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其他基层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保支付遵循“总额预付、结余留用、超支分担、考核挂钩”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兼顾医疗服务质量、效率与医保基金可持续性,推动医共体从“分散运营”向“协同发展”转变。

第四条 各级医保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细则落实:医保部门牵头制定基金核算、支付、考核规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共体建设指导、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医共体牵头单位负责内部医保基金分配、转诊协调、服务协同等工作。

第二章 医保基金核算与预付

第五条 医保基金实行“年度总额预付”管理,核算基数以医共体服务区域内参保人数、近3年医保基金实际支出水平、疾病谱变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为依据,由市级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定。

第六条 核算公式:年度医保基金预付总额=基础基金+调整系数。基础基金=参保人数x人均医保筹资标准x基金统筹比例x医疗服务利用率;调整系数根据医共体服务人口老龄化率、偏远地区服务覆盖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升目标等因素确定,中西部地区调整系数不低于1.1,偏远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1.3。

第七条 预付方式分季度拨付:首季度预付年度总额的30%,第二、三季度按季度考核结果拨付25%,第四季度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结清剩余资金。

第八条 医共体内新增参保人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等特殊情况,可按程序申请追加基金额度,由市级医保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医保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金结余与超支处理

第九条 年度医保基金实际支出低于预付总额的,结余部分按“3:4:3”比例分配:医共体牵头三甲医院30%、县级公立医院40%、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30%。结余资金可用于医共体内医务人员绩效激励、设备更新、人才培训等,不得用于发放津补贴以外的非医疗支出。

第十条 年度医保基金实际支出超出预付总额的,超支部分按同等比例分担。因重大疫情、罕见病集中救治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超支,由医保基金全额承担;因医疗服务过度提供、不合理用药、违规收费等导致的超支,由医共体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医共体应建立内部基金核算机制,每月公示基金收支情况,确保结余分配、超支分担公开透明,接受医共体内各机构及医保部门监督。

第四章 医保支付政策倾斜

第十二条 优化报销比例结构: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报销比例较非医共体机构提高5-10个百分点,住院报销比例提高3-5个百分点;三甲医院对医共体内转诊患者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对非转诊患者适当降低报销比例(不超过5个百分点)。

第十三条 简化转诊流程:医共体内实行“一站式转诊”,参保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后需转诊的,由基层医生通过医共体转诊平台预约上级医院号源,无需二次备案,转诊过程中产生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 支持基层医疗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关费用(健康体检、慢性病随访、上门服务等)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按县级医院同项目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专家下沉激励:医保基金划出年度预付总额的5%作为专家下沉专项补贴,补贴标准为:专家基层坐诊每次200-500元(按职称分级),带教基层医生完成诊疗案例每次1000-2000元,带教基层医生独立开展新技术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5000元。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专家个人,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

第五章 考核与监管

第十六条 建立医共体医保支付考核体系,考核指标包括:基层首诊率(目标≥60%)、县域内就诊率(目标≥70%)、转诊合规率(目标≥90%)、患者满意度(目标≥85%)、次均费用控制率、合理用药率、专家下沉时长(三甲医院医生年均下沉不少于40天)、基层人才培养数量等。

第十七条 考核实行“季度监测、年度总评”,由市级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合格(60-89分)、不合格(<60分)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与基金分配挂钩:优秀等级医共体结余分配比例调整为“三甲医院35%、县级医院35%、基层30%”,并给予年度预付总额5%的额外奖励;合格等级按原比例分配;不合格等级结余分配比例下调5%,且下一年度预付总额核减10%,约谈医共体牵头单位负责人。

第十九条 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严禁医共体内虚构医疗服务、挂床住院、过度检查、违规收费等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违规基金,取消医共体医保定点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定点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级医保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家卫生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国家卫生部

2016年6月1日

县域医共体建设推进指南(2016版)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关于卫生与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立足2016年医改攻坚任务,以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为核心,以构建“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疑难重症再转诊”的分级诊疗格局为目标,打破医疗机构行政壁垒,推动医疗资源下沉,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配置,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公平可及、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主导、协同推进:各级政府统筹协调卫生健康、医保、财政、人社等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2.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异,针对平原、山区、牧区等不同地域特点,制定差异化建设方案。

3. 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以三甲医院或县级公立医院为牵头单位,整合医共体内医疗、公共卫生、人才、技术、设备等资源,实现共建共享。

4. 以民为本、注重实效:聚焦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以提升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成本、提高群众满意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避免形式主义。

三、建设目标

2016年底前,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组建县域医共体;2017年底前,实现县域医共体全覆盖。到2016年底,医共体内基层首诊率达到60%以上,县域内就诊率达到70%以上,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显着提升,群众满意度达到85%以上。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架构

1. 医共体组成:每个医共体由1家牵头单位(省级或市级三甲医院、县级公立医院)、若干家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组成,鼓励将公共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纳入医共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