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管理机制:建立医共体理事会,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理事长,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理事,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理事会负责制定医共体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方案、利益分配规则等重大事项。
3. 办事机构:医共体设立办公室(设在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协调、数据统计、考核评价等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二、职责分工
1. 牵头单位(三甲医院):承担疑难重症救治、医学教学、科研创新、人才培养等职责;制定专家下沉计划,选派骨干医生驻点基层或定期坐诊、带教;牵头医共体内药品耗材统一采购、设备共享;建立远程会诊平台,为基层提供技术支持。
2. 县级公立医院:承担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及部分疑难病症诊疗,承接三甲医院转诊的康复期患者;协助牵头单位开展基层人才培训、技术推广;负责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指导。
3. 乡镇卫生院:承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慢性病管理、康复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职责;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与上级医院的转诊通道,引导患者有序转诊。
4. 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政策宣传等职责;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慢性病随访,引导群众首诊在基层。
第三章 重点建设任务
一、资源整合共享
1. 人才整合:实行医共体内“县管乡用、乡管村用”人才管理模式,基层医务人员由医共体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调配、统一待遇;三甲医院医生晋升高级职称前,须在基层累计服务不少于6个月。
2. 设备共享:医共体内大型医疗设备(ct、RI、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实行统一管理、共享使用,基层医疗机构可通过医共体平台预约检查,牵头单位提供检查服务并共享结果。
3. 药品耗材统一采购:医共体作为一个整体参与省级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享受集中采购价格优惠,实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保障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耗材供应。
4. 信息平台建设:2016年底前,所有医共体建成统一的医疗信息平台,实现电子病历、检查检验结果、医保结算等数据互联互通,方便患者跨机构就诊和医保即时结算。
二、基层能力提升
1. 对口帮扶:每个三甲医院至少对口帮扶2-3家乡镇卫生院,签订3年帮扶协议,制定“一对一”带教计划,每年为基层培养不少于50名骨干医生。
2. 设备更新:中央财政安排30亿元专项基金,支持医共体基层医疗机构设备更新,中西部地区基层机构设备购置补贴比例不低于50%,偏远地区不低于70%,优先配置超声、生化分析仪、无创呼吸机等常用设备。
3. 人才培训:建立医共体内部培训机制,三甲医院定期组织基层医务人员开展线上线下培训;每年安排基层医生到三甲医院进修学习,进修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学费、住宿费由专项基金承担。
4.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行“基础包+增值包”签约服务模式,基础包涵盖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免费服务,增值包针对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留守儿童等重点人群提供个性化服务,签约率2016年底前农村重点人群达到80%以上。
三、协同服务机制建设
1. 分级转诊机制:明确医共体内各级医疗机构的诊疗范围,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的转诊流程,制定常见疾病转诊标准,确保转诊有序、安全。
2. 远程医疗服务:牵头单位建立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心电等中心,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远程诊断、技术指导、病例讨论等服务,减少患者跨区域就医。
3. 公共卫生协同:医共体内整合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资源,开展健康体检、慢性病筛查、疫苗接种等工作,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实现医疗服务与公共卫生服务无缝衔接。
4. 利益共享机制:除医保基金结余分配外,医共体可从牵头单位年度医疗收入中提取3-5%作为基层发展基金,用于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和医务人员激励。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财政保障
各级财政加大对医共体建设的投入,设立医共体建设专项基金,用于人才培训、设备更新、信息平台建设等;对医共体牵头单位给予适当的运营补贴,保障其开展基层帮扶、远程医疗等工作。
二、医保支持
落实《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实施细则(2016版)》相关政策,通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报销比例倾斜、专家下沉补贴等措施,激励医共体内各机构协同发展。
三、人事激励
医共体内基层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定、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倾斜,乡镇卫生院医生晋升高级职称时,可适当降低论文、科研要求,重点考核临床服务能力和基层工作成效;对在基层工作满10年的医务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监督考核
建立医共体建设考核评价体系,考核指标包括组织架构建设、资源整合、基层能力提升、转诊协调、群众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与专项基金分配、评优评先挂钩;对推进不力、敷衍了事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
第五章 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6年6-7月)
各省(区、市)制定本地医共体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完成首批医共体认定,印发相关配套政策。
二、推进阶段(2016年8-11月)
医共体完成组织架构搭建、资源整合、信息平台建设等基础工作;启动专家下沉、人才培训、设备更新等重点任务;医保支付政策全面落地。
三、评估阶段(2016年12月)
各省(区、市)组织开展医共体建设阶段性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优化完善政策措施;国家卫生部局组织抽查评估,通报评估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指南由国家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条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保部门可根据本指南,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指南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部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