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2章 僧道之讼(2 / 2)

案件最终被上报至南京刑部。刑部官员也感到棘手,便将此案与议会司法委员会进行咨议。

林川得知此事后,意识到这已非简单的经济纠纷,而是世俗法权与宗教特权的一次正面碰撞。他给出了明确的指导原则:“国法面前,众生平等。宗教信仰自由当予尊重,然田产置于国土,享用地方安宁,自当承担相应赋税义务。此乃立国之基,不可动摇。”

在他的授意下,议会司法委员会与刑部、礼部(辖僧录司、道录司)组成了联合审议小组,专门处理此案。

审议过程异常艰难。僧道代表坚持“田产非私产,乃三宝物、十方财”的传统观念,认为纳税是对信仰的亵渎。而司法派官员则坚持“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田产既有收益,便应纳粮。

面对僵局,一位参与审议的、较为开明的礼部官员提出了一个折衷方案:承认寺观田产的特殊性,但其产生的收益,若超出维持该寺观基本宗教活动与僧道基本生活所需的部分,是否可视为“盈余”,对此“盈余”部分课税?同时,对于真正清修、田产微薄的小寺观,可设定起征点,予以免税。

这个方案试图在坚持税法原则的前提下,体现对宗教的尊重和照顾。

然而,此议一出,遭到了更强烈的反对。慧明师太等人认为,如何界定“基本所需”与“盈余”?这本身就是对佛门清净的干涉。李守俊等人则斥责此方案“巧立名目,实则与全面课税无异”。

案件审议再次陷入僵局。

就在此时,沈万三商会下一位精通算术的掌柜,受议会委托,对南京几家大寺庙的田产收支进行了一次非官方的测算。测算结果虽不精确,却显示某些大寺田产收入颇丰,远超过其宗教活动开销,甚至用于放贷、购置更多田产。

这份非正式的测算数据虽未被正式采纳,却在议会内部流传开来,让许多议员意识到,宗教田产问题背后,可能也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并非全然是信仰问题。

最终,在巨大的争议和反复权衡下,联合审议小组达成了一个极其谨慎的决议:原则上,寺观田产需纳入征税范围,但具体执行细则,需由礼部牵头,会同户部、议会,另行制定《寺观田产管理与税赋征收特别条例》,在条例出台前,慈云庵一案暂缓执行,各地类似情况参照此例。

这个决议,实际上是将皮球又踢了回去,并未解决根本问题。但它明确了一个方向:宗教田产不能完全置身于国法之外。同时,也为后续更细致、更妥善地处理政教关系留下了空间。

慈云庵的税赋暂时不用交了,但悬在众多寺观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未移除。这场“僧道之讼”,以一种未完成的状态暂时告一段落,它深刻地揭示出,制度复兴的道路上,不仅需要对抗世俗的旧势力,还需要谨慎地处理超越世俗的信仰与特权,其复杂与微妙,远超寻常。新制度的生命力,在触及这片神圣领域时,显得格外谨慎,却也格外坚定地,试图为其划下一条属于世俗国家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