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老房官司!林建国慌了
正月二十八的下午,江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8号民事审判庭里,阳光透过高约三米的拱形玻璃窗斜射进来,在深棕色的实木审判桌上投下一道窄长的光斑。光斑里浮动着细微的尘埃,像被阳光唤醒的旧时光,缓缓落在桌角那柄乌黑的法槌上——法槌的木质手柄被摩挲得光滑发亮,顶端的银色金属装饰映着光,与审判桌铺着的红色丝绒桌布形成鲜明对比,桌布边缘绣着的金色麦穗纹蜿蜒曲折,像在守护着桌上堆叠的案卷,与上方悬挂的巨大国徽遥相呼应,每一道线条都透着不容置疑的威严。
庭下的原告席与被告席之间,隔着一道仅半米宽的浅灰色地砖分界线,却像横亘着一道无法逾越的正义鸿沟。被告席上,林晚指尖轻轻摩挲着颈间的银项链——那是母亲苏清媛生前最常戴的首饰,链子因常年佩戴氧化得发黑,接口处有细微的磨损,吊坠是个指甲盖大小的月亮形状,边缘被磨得圆润,贴在锁骨处,像母亲微凉的指尖轻轻抵着她的皮肤,给她莫名的力量。她穿着一身米白色的西装套裙,面料是细腻的亚麻混纺,裙摆垂到膝盖下方,走动时带着轻微的垂坠感;内搭的浅灰色针织衫领口绣着细巧的暗纹,不仔细看几乎察觉不到;手里攥着一个深棕色的牛皮纸文件夹,边缘被反复摩挲得有些发软,里面装着这场官司的关键证据——苏清媛与林建国的离婚协议书原件,纸张已经泛着旧时光的米黄色,却被她用透明塑封膜仔细封存,连边角的折痕都被压得平整,没有一丝磨损。
安德鲁坐在她身侧,穿着一身深灰色西装,内搭白色衬衫,系着一条藏青色条纹领带,领口的银色袖扣反射着微光。他手里的平板电脑屏幕亮着,页面停留在“梧桐巷12号房产证据清单”上,清晰展示着三个文件夹:第一个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1997年的手写登记页扫描件上,“所有权人:苏清媛”“共有情况:单独所有”的字迹工整有力,红色的房产局公章虽有些褪色,却依旧清晰;第二个是林建国对外出租房屋的合同复印件,2014年至2024年的每一份合同都按时间排序,上面“出租方:林建国”的签名潦草却刺眼;第三个是近十年的租金流水截图,每一笔打入林建国农业银行卡的款项都标注着“租金”,金额从每月1.8万到2.8万不等,红色的进账数字密密麻麻,像在无声控诉着他的侵占。
原告席上,林建国的模样比上次“解除收养关系”开庭时更显狼狈。他的黑眼圈重得像被人揍了一拳,青黑色蔓延到颧骨,下巴上的胡茬又密又乱,泛着青色;身上还是那件不合身的黑色西装,左襟第三颗扣子错扣到了第四颗扣眼,露出里面洗得发白的灰色秋衣领口;双手紧紧攥着桌沿,指节因用力而泛白,连手背的青筋都暴起,眼神时不时瞟向林晚手里的文件夹,满是慌乱和侥幸。他的代理律师换成了一个约莫四十岁的中年男人,穿着一身深蓝色西装,头发梳得油亮,却难掩眼底的紧张——他手里的案卷翻来覆去,页码都被指尖蹭得发毛,显然也清楚这场官司的胜算渺茫,只是碍于委托费才硬着头皮来。刘梅没敢来旁听,据说早上出门时被邻居指指点点,骂她“帮着丈夫占继女房子”,索性躲在家里,连手机都关了。
“现在开庭!”审判长穿着黑色法袍,领口和袖口的红色刺绣在灯光下格外醒目,他走到审判席坐下,拿起法槌轻轻一敲,“咚”的一声脆响,瞬间压下了庭内所有细微的声响,连窗外的风声都仿佛静止了。“原告林建国诉被告林晚确认江城老城区梧桐巷12号房屋所有权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在公开开庭审理。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林建国的代理律师连忙站起身,双手捧着案卷,清了清嗓子,声音却还是有些发飘:“原、原告林建国,与被告林晚之母苏清媛于1998年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涉案房屋梧桐巷12号,虽登记在苏清媛名下,但实为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原告曾于1997年向其兄长借款5万元,用于房屋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故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005年苏清媛女士去世后,原告作为配偶,依法享有该房屋50%的所有权;剩余50%作为苏清媛女士的遗产,应由原告与被告林晚共同继承,故原告主张对该房屋享有75%的所有权,被告仅享有25%。现被告林晚无视原告的合法权益,强行要求原告腾退房屋,甚至委托律师起诉原告,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居住权与财产权,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婚后共同出资?”林晚听到这话,指尖猛地收紧,牛皮纸文件夹的边缘被捏出一道深深的折痕。她抬起头,眼神里满是冰冷的嘲讽,不等安德鲁用眼神示意,便主动站起身,双手捧着那个泛着黄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一步步走到书记员面前,声音清晰得穿透庭内的寂静:“法官大人,原告所述完全不符合事实,纯属编造!这份是2004年11月28日,苏清媛与林建国在江城市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登记编号为江民离字[2004]第386号,目前已在民政局存档备案,可随时调取核实。”
她指着协议书第三条的内容,指尖轻轻落在泛黄的纸页上,每一个字都带着对母亲的守护:“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位于江城老城区梧桐巷12号的房产,系苏清媛于1997年婚前个人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苏清媛名下,属苏清媛个人财产;双方离婚后,该房产仍归苏清媛单独所有,林建国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居住权、继承权等,此后不得就该房产主张任何份额或权利’。”
书记员接过离婚协议书,用镊子小心翼翼地夹着,依次递给审判长与两名陪审员。审判长戴着老花镜,仔细翻阅着协议,只见纸页下方“男方:林建国”“女方:苏清媛”的签名笔迹清晰,还按有红色的指印,落款日期下方盖着江城市民政局的红色圆形公章,日期正是2004年11月28日——比苏清媛2005年9月去世的时间,整整早了十个月。“原告林建国,”审判长抬起头,目光锐利地看向原告席,“你对被告提交的这份离婚协议书,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对签名及指印进行司法鉴定?”
林建国的脸色“唰”地一下变得惨白,像被人兜头泼了一盆冰水。他猛地从代理律师手里抢过离婚协议书,双手抖得厉害,眼神死死盯着“林建国”三个字,嘴里喃喃自语:“这……这不是我签的!是假的!是苏清媛找人伪造的!我根本没跟她离婚!我们一直是夫妻!”
“原告请冷静,”安德鲁这时站起身,推了推鼻梁上的金丝眼镜,调出平板电脑上的民政局档案截图,屏幕上清晰显示着离婚登记申请表、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这份离婚协议书的存档页,“我们已于2月20日向江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交了档案查询申请,现已获取该离婚登记的全套档案材料,档案中的离婚协议书与被告提交的原件完全一致,无任何差异。此外,我们已委托京都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协议上的签名进行鉴定,鉴定报告编号为京司鉴[2024]文鉴字第129号,结论为‘检材上“林建国”的签名,与样本上林建国的签名是同一人所写’,指印也与林建国的右手食指指印完全吻合。”
他又切换到房屋产权登记信息页面,放大“权利变动记录”一栏:“该房屋自1997年登记在苏清媛名下后,至2004年双方离婚,再至2005年苏清媛去世,从未办理过任何产权变更登记,也无任何抵押、查封记录,始终为苏清媛单独所有,进一步证明该房屋与原告林建国无任何关系。原告所述‘婚后共同出资’,无任何银行流水、借条、证人证言等证据支持,纯属虚假陈述。”
林建国的代理律师脸色彻底变了,他凑到林建国耳边,声音压得极低:“林先生,要是离婚协议和鉴定报告都是真的,咱们这官司……根本赢不了,不如当庭调解,争取点补偿算了。”
“调解个屁!”林建国突然激动起来,猛地一拍桌子,案卷被震得滑到地上,纸张散落一地。他站起身,指着林晚的鼻子,声音尖利得像破锣:“我在这房子里住了20年!从2005年你妈死了我就住进去!我把它收拾得干干净净,还花钱修了屋顶、换了门窗!后来把它租出去,每个月收的租金都用来交水电费、物业费!这房子早就是我的了!住久了就是我的!苏清媛都死了十几年了,凭什么她的东西还能占着地方?林晚,你一个小姑娘家家的,住那么大的临湖别墅,还缺这栋老破房?不如把它给我,我每个月还能给你留两千块租金,也算仁至义尽了!”
“原告请注意你的言辞!”审判长重重敲下法槌,语气严厉得带着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主张‘居住时间长即享有所有权’,无任何法律依据,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本院不予采信。此外,原告在庭审中辱骂被告、拍打法庭设施,已违反法庭纪律,若再不改正,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训诫!”
林晚看着林建国歇斯底里的模样,心里没有一丝波澜,只有一种“终于要结束”的平静。她弯腰捡起散落在脚边的案卷纸,轻轻放在书记员的桌上,然后转过身,目光平静地看向审判长:“法官大人,除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外,原告林建国在未经我(苏清媛女士唯一法定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自2014年3月起擅自将房屋出租,截至2024年3月,共收取租金约300万元,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我已于2月22日就租金问题另案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已立案受理(案号:2024鄂01民初第156号)。今日本案中,我仅主张确认房屋所有权,并要求原告腾退房屋,恳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的合法物权。”
审判长点点头,又向林建国确认了两个关键问题:是否有其他证据证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愿意在判决生效后主动腾退房屋。林建国要么支支吾吾答不上来,要么梗着脖子喊“我不腾”,态度强硬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审判长与两名陪审员低声商议了几分钟后,再次拿起法槌,声音沉稳地宣布判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被告林晚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房屋产权登记证、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江城老城区梧桐巷12号房屋为苏清媛女士婚前个人财产,原告林建国对该房屋无任何权利。原告林建国主张的‘婚后共同出资’‘居住即所有’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江城老城区梧桐巷1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江城房权证老字第号)的所有权归被告林晚所有;
二、原告林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家具、电器、门窗等)完好腾退并返还给被告林晚,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及附属物品;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林建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城市高级人民法院。”
“咚!”法槌落下的瞬间,林建国像被抽走了所有理智,猛地推开身边的代理律师,疯了似的朝着法庭外冲去,嘴里嘶吼着:“我不腾!这房子是我的!我死都不腾!林晚,你想抢我的房子,没门!我就算砸了它,也不会给你!”
“拦住他!”审判长厉声喊道,守在法庭门口的两名法警反应极快,立刻上前一步,一左一右抓住林建国的胳膊。林建国挣扎着扭动身体,胳膊肘用力往后顶,嘴里还在不停咒骂:“放开我!我要回老房子!我要把里面的东西全砸了!我得不到的,你们也别想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