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5月23日,农历四月初十,黄昏。
河南省修武县河湾村,村民曹正红在自家院门口焦急地踱步。
天色渐暗,炊烟袅袅,却始终不见妻子魏淑敏和四岁儿子的身影。
清晨时分,妻子骑着那辆老旧的“二八”式自行车,载着有些咳嗽的儿子去县城赶集买药,说好晌午便回,如今却音讯全无。
不祥的预感如同暮色般笼罩下来。曹正红再也等不下去,叫上哥哥曹正清,两人沿着通往县城的土路,一路呼唤,一路寻找。
当行至一处偏僻的机井旁时,曹正清下意识地朝幽深的井口望了一眼。
就是这一眼,让他浑身的血液几乎凝固——井水里,一个穿着熟悉蓝布褂的小小身影,侧着身子,无声地漂浮着。那是他年仅四岁的侄儿。
接到报案后,时任修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的范新河,立即率领侦查和技术人员火速赶到现场。
机井周围杂草丛生。勘察灯的光柱划破夜色,直射井底。
孩子头朝南,脚朝北,紧闭着眼,抿着嘴,两只小手紧紧握着拳头,漂浮在离井口约一米六深的水面上。
技术员付新忠忍着心中的悸动,下井打捞。当他托起那具柔软却已冰冷的小小身躯时,场景令他永生难忘,“心里面非常难受。”
然而,就在孩子的尸体被移开后,井水一阵晃动,另一具尸体缓缓浮了上来——正是失踪的母亲魏淑敏。
她全身赤裸,与衣着完整的儿子形成了刺目的对比。
“强奸杀人!”这个判断瞬间浮现在范新河和所有办案民警的脑海中。
现场勘验迅速展开:机井周边松软的浮土上,留有一圈杂乱的、重复踩踏的成年男性足迹;井台边的杂草中,缠绕着一缕约15厘米长的头发,与魏淑敏的发长吻合。
那时,基层公安局的办案条件极为艰苦。没有专业的尸体解剖室,警方只能于次日,在村子附近的一块小麦田里,临时辟出一块空地,铺上草席,进行露天解剖。
法医王卫华仔细检验后,确认魏淑敏肺部并无积水,系头部遭受砖石类钝器击打致死,属于他杀后被抛尸入井。这意味着,那口机井并非第一现场。
与此同时,范新河带领的侦查组在麦田的另一侧,有了重大发现。一道长达14米多的拖拽痕迹,清晰地印在田埂上,方向直指机井房。
痕迹中段,一只36码的女士白色“力士”鞋格外醒目。经曹正红辨认,这正是妻子魏淑敏当天出门所穿的鞋子。
线索汇聚,指向了那条连接河湾村与县城的必经之路。案发当日正值集市,人来人往,凶手是如何在众目睽睽之下完成作案的呢?
为了还原案发时间,警方找来一辆同款“二八”自行车,派不同人员在同一条路上以快速、慢速和正常速度反复骑行测试。
实验得出结论:魏淑敏到达案发现场的时间,大约在中午12点15分左右。
这一时间点,与目击者的证词形成了关键衔接。
有证人反映,在12点10分左右,曾看见一个身高约1米7、瘦高个、白净脸、穿着白背心的光头男子在机井附近徘徊。
仅仅三分钟后,另一名目击者也证实了此人的存在。而到了12点18分,有路人经过时,只见一辆自行车翻倒在地,正是魏淑敏的车,那个神秘的光头男子已不见踪影。
此人的嫌疑急剧上升。
第五章 池塘证物
警方再次细致勘查现场,发现了一道新鲜的自行车轮胎印迹,与死者自行车的轮胎花纹吻合。循着这道印记,范新河等人追踪到离案发现场约100米远的一个大水坑(或称小池塘)边。
范新河心中一动,借来铁钩,在水底反复打捞。果不其然,魏淑敏那辆失踪的自行车被从淤泥中拖了下来。
凶手将自行车沉入池塘,是为了销毁证据?那么,被害人的衣物和作案凶器是否也在水中?警方当即决定抽干池塘。然而,池水见底后,除了淤泥水草,别无他物。
凶手心思之缜密,令人心惊。能够冷静地杀害母子二人,带走所有关键物证(衣物、凶器),并处理掉自行车,这绝非普通案犯所能为。
警方推断,凶手很可能就住在附近,熟悉环境,且可能有犯罪前科。于是,关押劳改犯的新河农场,进入了重点排查范围。
经过大量走访和排查,一个名叫梁刚领的劳改犯浮出水面。
他年龄、身高都与凶手画像吻合,且在案发时间段没有明确的不在场证明。更重要的是,警方在他的衣物上,发现了一处绿豆大小的血迹。
当时,DNA技术在国内尚属萌芽阶段。法医王卫华通过对血型的初步检测,得出该血迹为AB型,与魏淑敏的血型相同。这似乎是一个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