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章 起诉(1 / 2)

县检察院收到公安局移送的案卷时,办案检察官杜崇虎都有些吃惊。

这个原本以为只是简单纵火案的案件,卷宗竟然有厚厚的三大本。

“王长有纵火案”、“刘四海故意破坏生产案”、“钱德贵等人放高利贷案”、“包大庆村务腐败案”……

一个案子,牵出了十几个人,涉及的罪名更是五花八门。

“这个瓦盆村,问题还真不少。”杜崇虎对助手说道。

“是啊,王长有的供词很有‘价值’,把半个村子的人都供出来了。”助手苦笑道,“我们现在要头疼的是,怎么把这些案子理清楚。”

杜崇虎仔细研究了王长有的供词,发现这人很狡猾。他把自己包装成受害者,把纵火说成是“一时冲动”,把其他人都描绘成十恶不赦的坏人。

但检察官的经验告诉杜崇虎,事情没这么简单。

“王长有这个人,动机很明确。”杜崇虎分析道,“他对吴老虎的成功嫉妒恨,所以要报复。但纵火绝不是一时冲动,而是蓄谋已久。”

“关键是证据链条很完整。”助手说,“买煤油的监控,现场的物证,还有刘四海的破坏行为,都能证明这是一个有预谋的犯罪。”

杜崇虎继续翻看卷宗:“钱德贵的问题也很严重。放高利贷、敲诈勒索、组织赌博,这已经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包大庆的村务腐败呢?”

“证据确凿。挪用村集体资金,收受贿赂,滥用职权。这个案子不难办。”杜崇虎合上卷宗,“现在的问题是,怎么量刑。”

按照法律条文,王长有的纵火罪最高可以判十年,钱德贵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可以判十五年以上,包大庆的职务犯罪也要判三到五年。

但杜崇虎知道,量刑不只是看条文,还要考虑社会影响和教育意义。

一个星期后,县检察院正式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

被告人王长有,男,46岁,瓦盆村村民。涉嫌犯罪事实如下:

1993年7月10日夜,被告人王长有因对瓦器厂厂长吴老虎怀恨在心,携带汽油到瓦器厂柴房,故意放火燃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五万元,间接损失五万元。其行为构成放火罪。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长有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依法惩处。

《起诉书》

被告人钱德贵,男,45岁,瓦盆村村民。涉嫌犯罪事实如下:

自1990年以来,被告人钱德贵长期从事放高利贷活动,利率高达年息50%以上。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催收债务,造成多名村民生活困难。同时组织地下赌博,抽取赌资,获利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钱德贵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应当依法严惩。

消息传到瓦盆村,整个村子再次沸腾了。

“真的要开庭审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