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财权:赋税收入除按规定留用州府开支外,绝大部分需上缴中枢转运司。
无司法权:司法与刑狱由提点刑狱司各分司负责。
人事权也受限:州级主要佐官(如别驾、长史、司马)的任命需由中枢任命;县级官员虽可由刺史推荐,但最终任命权在中枢。
将郡兵的指挥与统辖分离:各州维持一定数量的地方治安部队,称为“郡兵”或“州兵”,主要负责剿匪、维护治安、城门守卫等,非野战部队。
郡兵的编制、员额、军官(都尉、校尉)的任免、粮饷发放,均由军政署直接负责,刺史无权干预。
郡兵在本州境内执行日常治安任务时,由各州军政分司任命的将领负责战时指挥。刺史也无权干预。
通过上述的一系列限制,虽然会从制度上对军队、政务进行限制,但是任何制度规定落实最终还是归结于人、人才。于是钱镠大力改革选官制度:
1. 恢复并规范乡贡(地方科举):
明确规定每年秋季在各州举行“乡试”,选拔通晓经学、文辞、算学、律令的士子。
乡试合格者,称为“举人”,于次年春集中到润州,参加由郡王府主持的“府试” (相当于省试)。
考试内容不仅限于儒家经典,加重了时务策论、律法、算术等实用科目的比重,选拔能实际处理政务的人才。
理论上向所有士子开放,采取糊名制度,严格考试纪律,遏制请托舞弊。
2. 建立吏员考核升迁制度:
打破官吏界限,明确规定,各级官署中的吏员(胥吏),只要表现优异,通过规定的考核,即可获得出身,升任流内官(正式官员)。
设立 “吏能考绩法”,对吏员的文书能力、办事效率、财务清廉、法律知识等进行定期考核。
设立从基层吏员到州县佐贰官的清晰晋升阶梯。例如,州府表现优异的典狱、仓督,可升任县尉、主簿;能力出众的县衙书吏,可升任州府参军等。
各职司拆分确定后的首要之务就是清丈田亩,核实户口,编制鱼鳞图册与黄册,作为征税依据。继续施行两税法:田赋分夏秋两季,按土地肥瘠分等征收;户税按资产分等;商税在关津、市场征收,税率一律公开。由比部曹,专司审计。每年对州县账目进行稽核,发现贪墨严惩不贷。
截止龙纪元年(889年,换年号了,上一个文德只用了一年)底,各项制度落实卓有成效,户口核实结束,对隐户、逃户、流民、仆役等进行编策册后,钱镠治下共有一百六十万余户,人口合计八百五十二万余口;二十二州清丈田亩完毕,新增纳税田四十万顷。通过吏员考核晋升的官员已达百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