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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章 虚假诉讼(1 / 2)

原告李某手持借条,被告王某坚称从未借款,双方各执一词。然而,随着调查深入,法官发现这竟是一起精心策划的虚假诉讼——李某与王某串通,企图通过虚构债务转移王某名下房产以逃避执行。这并非个案,而是中国司法实践中日益突出的虚假诉讼现象。

虚假诉讼,又称“恶意诉讼”“滥用诉权”,指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事实或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恶意”与“虚构”:行为人明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仍通过欺骗手段追求不当结果。

虚假诉讼通常涉及三方主体: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原告与被告往往存在利益关联,如亲属、朋友或商业伙伴,甚至可能形成“被告配合原告”的共谋关系。在“李某诉王某案”中,原告与被告实为朋友,双方串通转移财产,便是典型例证。

虚假诉讼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人通过伪造借条、虚假合同、捏造侵权事实等手段,使诉讼表面符合法定程序。例如,在“张某诉刘某案”中,张某与刘某虚构借款合同,企图通过法院判决转移刘某名下房产,逃避债务执行。

虚假诉讼的最终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如逃避债务、转移财产、骗取拆迁补偿等。这些行为不仅损害司法权威,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

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多样,常见于以下领域:

虚构借贷关系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行为人通过伪造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提起虚假诉讼。例如,在“李某诉王某案”中,李某伪造借条,声称王某借款50万元未还,企图通过法院判决转移王某名下房产。

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可能通过虚构债务、转移财产等手段,侵害另一方权益。例如,丈夫伪造借条,声称夫妻共同债务,企图在离婚时多分财产。

虚假诉讼常涉及房屋买卖,如通过虚构合同、伪造签名等手段,骗取房屋所有权或拆迁补偿。例如,某拆迁户与亲戚串通,虚构房屋买卖合同,企图骗取拆迁款。

用人单位可能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工资单等手段,骗取社保补贴或逃避工伤赔偿。例如,某企业伪造员工名单,骗取政府社保补贴。

虚假诉讼的泛滥,对司法公正、社会诚信及经济秩序构成严重威胁。

虚假诉讼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降低司法公信力。例如,在“李某诉王某案”中,若法院未查明真相,错误判决王某偿还债务,将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虚假诉讼助长“造假获利”的不良风气,侵蚀社会诚信基础。例如,通过虚构借贷关系骗取法院判决,将导致“诚信者吃亏,造假者得利”的恶性循环。

虚假诉讼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如企业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最终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甚至引发金融风险。

虚假诉讼的直接受害者往往是第三人。例如,在“张某诉刘某案”中,若法院判决刘某偿还虚构债务,将导致刘某名下房产被转移,侵害其合法财产权。

虚假诉讼的滋生,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现行法律对虚假诉讼的规制尚不完善。例如,《民事诉讼法》虽规定对虚假诉讼的处罚,但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