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证据链定谏刑讯(2 / 2)

李肃穿着干净的囚服(虽已平反,但程序上尚需时间释放),在两名侍卫的搀扶下,艰难地走入馆内。他脸色苍白,眼神中残留着恐惧与痛苦,但更多的是一种重获新生的茫然与悲愤。他不需要多说什么,仅仅是他站在那里,那满身的伤痕和憔悴的面容,就是最有力的控诉。

馆内瞬间安静下来,所有目光都聚焦在这个活生生的、从刑讯冤狱中捡回一条命的证据身上。那些主张严刑拷掠的官员,看着李肃,不少人都下意识地避开了目光。

刘宏走到李肃身边,扶住他颤抖的手臂,目光扫过全场,声音沉痛而有力:“诸公都看到了吗?这就是你们所说的‘必要手段’制造出来的结果!一个原本忠于职守的官员,差点就成了你们追求‘效率’的牺牲品!你们告诉朕,为了抓住一个可能的罪犯,就可以肆意摧毁一个无辜者的人生吗?这样的‘效率’,与暴政何异?!”

他扶着李肃坐下,转身面对众人,语气斩钉截铁:“证据难寻?那就去想办法!可以细化现场勘查的要求,规范验尸、验伤的标准,鼓励使用笔录、绘图固定证据!可以明确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可以建立档案,对惯犯、特定作案手法的证据进行积累分析!办法总比困难多,关键在于想不想做,愿不愿意改变!”

他指着李肃:“至于破案率…朕宁愿十个案子暂时破不了,也绝不允许一个冤案发生!律法的尊严,不在于它抓到了多少人,而在于它的每一次判决,都经得起事实和良心的拷问!从今日起,‘证据为王,程序正义’必须成为我大汉司法的铁律!”

皇帝的态度如此坚决,并以李肃的惨状作为最直观的警示,使得保守派的反对声浪被强行压制了下去。

在刘宏的强力推动下,修律馆最终通过的《昭宁律·诉讼狱谳篇》中,关于证据和刑讯的条款极为醒目:

1. 确立证据中心原则:明确定罪量刑需以“证验明白”为前提,口供不得作为唯一证据。

2. 严格限制刑讯:规定只有在“赃证明白,而恃罪不招”等少数情况下,经主官批准,方可使用刑讯。并详细规定了刑讯的工具(如杖的规格)、部位、次数上限,以及刑讯时需有佐官、医者在场监督记录。

3. 规范证据种类与采集:明确将口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列为法定证据,并规定了基本的采集、固定规范。

4. 建立强制复核制度:对于判处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案件,案卷必须报送上级官府或指定机构进行复核,复核重点包括证据是否充分、刑讯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5. 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雏形:明确规定“捶楚之下,所求无厌,证验不明,反复参差者,不得遽以为定案之据”,意指刑讯所得、矛盾不清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6. 严惩违法刑讯:对滥用刑讯、造成冤狱者,实行反坐,即以其施加于他人的刑罚反过来惩罚自身。

这套前所未有的、带着明显“慎刑”与“程序”色彩的司法规则,被正式写入律法,即将推向全国。

然而,就在新律诉讼篇草案即将封存,准备呈送皇帝做最后御览的前夜,荀彧在核查条款时,收到了一份来自冀州魏郡的密报。密报并非关于刑讯,而是提及了一桩看似普通的田产纠纷案。案中,豪强凭借伪造的地契(书证)几乎胜诉,而贫苦的一方虽有人证,却因证人与之有亲,其证言效力备受质疑,且缺乏其他物证佐证。

荀彧盯着这份密报,眉头深锁。他意识到,即便严格限制了刑讯,确立了证据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甄别证据的真伪,尤其是面对豪强精心伪造的书证,以及如何平衡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仍是巨大的难题。李肃案是靠暗行才得以翻案,但天下案件千千万,不可能都依赖暗行。新的规则建立了,但执行规则的人,以及应对狡猾对手利用规则漏洞的能力,才是真正的考验。

“证据之辩,恐怕比刑讯之禁,更为漫长…”荀彧放下密报,望向窗外沉沉的夜色,喃喃自语。他知道,一场围绕证据真伪、证明力高下的,没有硝烟却更为复杂的战争,才刚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