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官员则从律法角度提出疑问:“若此术可行,他日输血致人死亡,该当何罪?是依《大明律》‘庸医杀人’条,还是另立新法?若血液可输,是否意味着人身之物亦可视为‘货品’?其所有权、使用权如何界定?”
都察院的御史则更关注程序正义与社会影响,质询格物院的研究是否经过必要的伦理审查,事故发生后对受害者家属的抚恤是否到位,以及如何防止此类高风险技术被滥用。
争论持续了数日。委员会内部也意见分歧,难以达成一致。
关键时刻,林川并未直接介入辩论,而是通过支持他的议员,提出了一项折衷方案,并最终获得了委员会多数通过:
第一,承认输血疗法目前仍属高风险、未成熟之技术,即刻起,严禁任何形式的非危急情况下的临床应用及一切有偿输血行为。
第二,不全面禁止研究,但格物院的相关研究需置于议会下设的“医事伦理核查小组”监督之下,所有人体实验(即便在危急情况下)必须提前报备并经核查小组质询,且需当事人或家属签署具有律法效力的“知情同意书”。——这在大明历史上,首次确立了“知情同意”的雏形。
第三,责成刑部、礼部与格物院,会同议会议员,共同起草《高风险医事研究管理暂行条例》,对类似输血疗法的新技术,从研究、伦理、责任到潜在的社会伦理影响,进行全面的规范与约束。
第四,对李仲景及其助手,依《大明律》相关条文及事故责任进行惩处;对格物院,予以申饬并罚银,用于建立医疗事故救助基金。
这份条陈呈送御前,天启帝阅览良久。最终,他朱笔批红:“依议。”
两个字,轻描淡写,却重若千钧。它意味着,皇帝默认了议会主导的这次“共议”及其结果,认可了在涉及伦理与科技的模糊地带,需要依靠初步的程序、多方的协商和专门的条例来管理,而非简单地依靠圣心独断或道德批判。
“血脉疑云”至此暂告一段落。格物院付出了代价,研究受到严格限制,但火种并未熄灭,反而在规则的框架内,获得了某种意义上的“合法性”。太医院等保守势力虽未达成彻底禁止的目标,但也成功地将这头“危险的野兽”关进了制度的笼子,并确立了传统伦理在公共辩论中的话语权。
更重要的是,这一次,面对前所未有的伦理困境,大明没有退回到“祖宗成法”或“道德空谈”的老路,而是尝试着,用一场略显粗糙但程序明确的“共议”,用一份旨在建立规则的“条例”,作为保护社会、也保护探索者的盾牌。
这面盾牌,名为“律法”。它的出现,本身就是在旧势力的反扑中,新制度于阵痛里焕发出的顽强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