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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第1章 白bái,“罪白者伏其诛,疑者以与民”(2 / 2)

· 《天论》 的核心是“明于天人之分”,认为人世间的治乱祸福在于人自身,而非上天。因此,建立公正、理性的人间秩序是君子的责任。

2. 司法思想语境:

在荀子所处的战国末期,各国变法,法治思想兴起。但如何避免严刑峻法、如何保证司法公正成为思想家们探讨的问题。荀子在这段话之前,强调了“公平”是处理政事的准绳,“中和”是断案的准则。他主张有法依法,无法则依类推,坚决反对偏私和不按常法办事。

“罪白者伏其诛,疑者以与民”正是这一“公平中和”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它上承孔子“赦小过”(《论语·子路》)和“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论语·子张》)的仁恕精神,下启后世“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

四、寓意

这句话的核心寓意是:

司法权力的行使必须极其审慎,其最高价值在于公正,而其底线在于“慎刑”,即宁可放过一个有疑点的嫌疑人,也绝不能错罚一个无辜者。

这体现了两种至关重要的司法理念:

· 证据中心主义:惩罚必须建立在“罪白”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之上。

· 疑罪从宽\/从无精神: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法律的天平应向保护嫌疑人权利的一方倾斜。这并非纵容犯罪,而是为了防止更大的不公——冤狱。

五、结合现实论述

荀子的这一思想,在两千多年后的今天,依然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基石,具有极其深刻的现实意义。

1. 对现代司法体系的镜鉴:

· “罪白者伏其诛”对应“罪刑法定”与“证据裁判”原则。 现代司法要求定罪量刑必须严格依据法律,且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这确保了刑罚的准确性和正当性,让每一个真凶都受到法律制裁,维护社会正义。

· “疑者以与民”(按赦免理解)直接对应“疑罪从无”原则。 这是现代刑事诉讼法的黄金法则。当公诉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时,法院应作出无罪判决。诸如中国的“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冤错案件的平反,正是用血的教训印证了“疑罪从无”的极端重要性。牺牲个案的“可能”的惩罚,是为了扞卫整个司法制度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底线。

2. 对公共管理与行政思维的启示:

· 赏罚分明,依据确凿:在企业管理或公共治理中,对员工的奖惩必须基于清晰、明确的规则和确凿的事实(“罪白”),而不能凭领导的主观好恶或模糊的指控。这能建立公信力和团队信任。

· 谨慎行使权力:当面对复杂情况、信息不全时(“疑者”),管理者应保持谦抑和谨慎,而不是滥用权力强行做出决定。有时,“不做决定”或“从轻发落”比“错误决定”要好得多。这体现了对程序和边界的尊重。

3. 对社会舆论与网络“审判”的反思:

·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社会舆论常常在事实未清之前就对某些事件和人物进行“定罪”(“网络审判”)。荀子的思想提醒我们:公众在面对存疑的“瓜”时,应秉持“疑者不罚”的精神,保持理性围观,让子弹飞一会儿,将最终裁决权交还给法律和证据(“与民”中的理性与法律精神),而不是任由情绪主导,造成不可挽回的网络暴力。

结论:

“罪白者伏其诛,疑者以与民”短短十个字,勾勒出一个理性、公正、人道的司法蓝图。它告诉我们,一个文明的社会,其强大不在于刑罚的严酷,而在于其对待最弱小的嫌疑人时所展现的谨慎与公正。从古代“钦恤庶狱”的传统,到现代“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荀子的智慧穿越时空,依然是我们构建公平正义社会不可或缺的思想资源。它时刻警醒着权力的执掌者:正义的实现,不仅在于惩罚的必然性,更在于惩罚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