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潜意识(1 / 2)

1915

高峰强 廖凤林 译

戴淑艳 校

高峰强 修订

按语

本文是弗洛伊德关于潜意识的一篇重要论文,也是他论述心理学基本理论方面的代表性

文章之一。主要包括:(1)对潜意识的概念的辩护。他认为提出“潜意识”的假说是必要的和合理的。(2)“潜意识”的各种不同含义。依据地形学的观点既界定了潜意识的内涵,又阐析了潜意识与前意识、意识之间的关系。(3)潜意识情绪。弗洛伊德指出了潜意识情绪、感情、情感的存在及其重要性。(4)地形学与压抑的动力,用地形学、动力学、经济学的方法对某种心理活动做了心理玄学的描述。(5)潜意识独有的特性。如相互不存在矛盾、原发性过程、无时间性、以心理现实代替外界现实等。(6)两种系统间的交流。阐述了Ucs与Pcs(或Cs)系统之间交流的广泛性及其相互转化的过程和条件。(7)对潜意识的评估。从对神经症的分析中具体揭示了潜意识与前意识的区别与联系,并指出了人的心理活动两条运作途径(即本能——潜意识——意识:外部——意识和前意识——潜意识)。

可见,本文对理解精神分析学的理论支柱和心理地形学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由精神分析得知,压抑过程的实质不是取消或废弃本能的“观念性呈现”,而是迫使它不能进入意识。当此发生时,我们便说这种观念只能停留在“潜意识”(unnscio)中;但我们已有充分可信的证据证明,即使它是无意识的,却仍然在起作用,最终甚至会影响到意识。所有被压抑的东西肯定处于潜意识中,但我们现在还不能肯定,潜意识的全部内容是由被压抑的东西构成的。潜意识的范围要宽泛得多,被压抑的东西只是其中一部分。

那么,我们怎样才能对潜意识有个清晰的认识呢?到目前为止,我们所知道的潜意识,仅仅是那些能经过变形和转化成意识的那部分。精神分析工作告诉我们这样一种转化是司空见惯的。为了使这种转化得以实现,被分析者必须克服一定的抵抗,就如同他早些日子为了把问题压抑到潜意识中,而采取的那种将问题从意识中排挤掉的方式一样。

一、对潜意识概念的辩护

不少持异议者对我们提出的人的心理世界中存在着一个潜意识系统的假设持反对意见,更不用说将这种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前提或目的了。面对这些,我们的回答是:关于潜意识的假设是必要的和合理的,因为我们拥有诸多证据证实它的存在。

说它是必要的,是由于目前有关意识的资料还极不完善,无论是健康者还是患者,他们的心理活动常常通过对其他活动的推测来加以解释,意识似乎难以承担此任。这些活动不仅包括健康者失误动作和梦,还包括心理疾病患者被称为心理症状(psychical sypto)或强迫观念的种种表现。我们某些最熟知的个人日常经验会导引我们突然产生某种令我们自身也感吃惊的观念,它从何而来,又如何成为这种观念,对此我们一无所知。还有一些心理活动会产生一些奇特的效果,令我们迷惑不解。所以,如果我们仍紧紧抱着原来的思路不放,以为我们心中任何一个独立的心理活动都能为意识觉察到,上述现象就无法解释了。如果我们坚持将它们归于意识的活动,意识活动便成为一种互不联系且毫无智慧之光的活动。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将推断出来的潜意识活动略加修改,它们很可能进入一种可被证明的联系之中。人们希望推导它们之意义的目的和动机是合情合理的,因为这可以使我们突破直接经验的局限。除此之外,我们还假定有一个潜意识王国存在着,这种假设看起来有助于我们建立起一种可导致极具成效的实际方法,此方法将帮助我们对意识活动的进程施加有益的影响。

同时这又会成为证明潜意识存在的毋庸置疑的证据。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那种主张凡是内心发生的一切均可为意识觉察到的看法,是站不住脚的,也是不足为凭的。

为了证实潜意识状态的存在,我们还可更进一步争辩,在某些特定的时刻,意识在我们内心仅占据极少的内容,在大多数情况下,大部分被我们称之为意识知识的东西都长期地潜伏着,也就是说,都是潜意识的。当我们所有的潜在记忆都被考虑在内,那么否认潜意识的存在便显得不可理喻了。或许有人反对说,这些潜在的记忆不应再被当做心理活动,因为它们只是一些可继续从中榨取某些心理产品的身体残余。对此说法的一种清楚的答复是:一种潜在的记忆不仅不是身体的残余,恰恰相反,它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心理活动的痕迹。然而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样一种反对意见建立在一个错误的等式上:意识活动等同于心理活动,这一等式虽未明确地提出,却被一些人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这一等式要么被当做逻辑推导的预期理由,用以证明心理活动毫无疑问就是意识活动,要么就是一种习惯性说法,被当做一种专用术语使用。

对于后者可以说不攻自破,因为它像许多习惯性说法一样漏洞百出。现在的问题是,这样一种说法是否已被证明有用,我们理当接受它。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这样回答,这种将心理与意识混淆的习惯性等式是完全不恰当的。它破坏了心理的连续性,使我们陷入了不可自拔的心身平行论(psycho-physical parallelis)的泥淖之中[231],它还很容易遭到非议,因它在没有任何可靠根据的情况下,过高地估计了意识所起的作用,并且它还迫使我们过早地从心理学研究领域中退出来,连一个满可以作为这种损失之补偿的去处都无法找到。

很多迹象清楚地表明这一问题——这种其存在不容置疑地潜在的心理生活的状态,究竟被看做是一种意识的心理状态,还是一种身体的同一状态——迫使我们必须打一场笔墨官司。为此,我们最好要将注意力集中放在这些有争议状态的易于确定的性质上。一旦考虑到它们的身体特性,它们便完全不易接近:没有什么生理学概念或者化学过程可给出关于它们的性质的意见。另一方面,我们确切地知道它们和意识的心理过程有着举不胜举的连接点,在一定力量的帮助下它们可转变成意识的心理过程,或为之所替代。并且所有我们用来描写意识的心理活动,诸如观念、意向、问题解决等范畴,都可运用到它们身上。的确,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些潜在状态与清醒状态唯一不同的地方便在于它们欠缺意识,所以我们理应毫不犹豫地将它们看做心理学研究的对象,而且将其作为意识的心理活动的最密切的“朋友”来对待。

拒不承认潜在的心理活动具有心理特性的观点或许出于这样一种氛围:大多数关于这一现象的考证还没有成为精神分析之外的研究的主题。那些无视病理学事实的人认为,正常人的失误动作是一种偶然事件,并且满足于用《释梦》[232]出版之前的老眼光来看待梦,他们紧紧抱住意识心理学的一些问题不放,无力去关注一下潜意识心理活动问题。偶然地,即使在精神分析产生之前,催眠试验尤其是催眠后暗示就已经令人信服地证明了潜意识[233]心理的存在和它的活动方式。

再说,这种存在着潜意识的假说是完全合法的。这是因为当我们提出这种假说的时候,一点也没有脱离人们所习惯的那种普通思维方式。意识只能使我们每个人知道自己的心理状态,而我们对别人意识状态的了解,就只能靠类比加以推导出来,或者说只能靠观察别人身上相似的说法和行动方式而达到对别人行为和意识的理解。(在心理学中,无须怀疑的正确说法是:不必经过特殊的思考,就可认定别人与自己的构造相同,因而它也像我们一样具有意识。这种认同作用便是我们理解活动的绝对必要的条件。)这种推论(或认同作用)在人类早期就已经被自我扩大到别的人、动物、植物、无生命的物体,甚至于整个外部世界。简言之,凡个体自我感到与自己极为相似的身外之物都在这种认同作用之下与自我实现等同。但是,随着自我与其之外的其他人和物之间的区别越来越大,这种作用就渐趋消失。到今天我们所具有的批评判断力已使我们怀疑认为动物也有意识的看法。我们更断然否定植物有意识,并认为那种认定非生物也有意识的假说乃是一种神秘主义。但是,即使在那些被原始的认同倾向阻滞了批判力发挥的场合——或者说,在那些把一切身外之物都视为与己同类的地方——这种认为身外之物都具有意识的假说,也是通过推论获得的,它绝不可能像自我意识一样,能迅速做出判定。

精神分析所要求的,无非是希望我们也应该把这种推论过程用于我们自身——这样一种方式的确不同于我们的天然倾向。如果我们这样做了,我们必须说:假如我在自己身上所看到的许多行为和表现无法同自己所能觉察到的自我心理活动联系起来,它们自然会被我视为他人的东西:

这些行为和活动只能通过他人的心理活动来解释。进一步讲,经验告诉我们,我们最易于懂得怎样去解释或明白别人身上发生的那些与自己相同的活动(或者说,最懂得怎样把它们归之于论证心理事件的因果链条之中),同时又拒绝承认这种活动在自己心理中发生。很显然,这对我们所提倡的研究应从自己的自我做起的主张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阻碍,因为它使得我们无法获得对它的真正的认识。

当我们运用这种推论过程于自己身上时,如看不到我们自身内部的二元对立,仍然无益于把这种潜意识活动揭示出来,它只能按逻辑推导,得出一种不同的假设:在自我中存在着第二种意识,它与我们所知道的那种意识结合为一体。但是这样一种观点,毫无疑问应当坚决批判。因为,第一,一种属于自己却又不为自己知道的意识,根本不能混同于那种既属于自己又属于别人的意识。这种没有最重要特征的意识,究竟该不该加以研究,本身便很值得怀疑。看来即便那些向来反对潜意识心理假说的人,也不准备用一种意识不到的意识来取而代之。第二,分析表明,我们所推论出的各种不同的潜在的心理活动,具有高度的相对独立性,它们之间似乎没有联系,或者说互不相识。果真如此,我们是否应该假定,我们不仅有第二意识,还应有第三、第四,以至于无穷无尽的意识。第三,也是最有分量的批驳,我们还应该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精神分析所进行的研究表明,某些潜在的意识过程本身便具有一些独到的性质和特征,对此我们还极为生疏,甚至认为它们难以置信,因为它们同我们所熟识的那种意识的性质完全相反或对立。鉴于此,我们必须对我们的推论加以修正,也就是说,我们所要推论或想要证明的,并非是我们存在着第二种意识,而是一种不能为意识所知的特殊的心理活动。我们有权利拒不使用“下意识”[234]这个词,因为这一称呼是错误的,且易引起误解。有名的“意识分裂”(splittg of nsess)病例,与我们的观点也不矛盾。我们对该病例所做的最恰当的描述是,这种患者的心理活动分裂为两种,它总是不停地在这种或那种意识中轮番交替。

在精神分析中,我们除断言心理活动本身是潜意识的之外,别无选择。意识只能像感官(sense-ans)[235]觉知外部世界那样去觉知它。我们还希望从这种对比中获得新知。在我们看来,精神分析关于存在着一种潜意识心理活动的假说,一方面是原始的泛灵论(iis)的扩展,它使我们在周围事物中觉知自身,另一方面又是康德对于各种关于外部知觉的种种错误看法之批驳的延续。正如康德所警告过我们的那样,切不可忽视我们的知觉是受主观条件制约的,绝不可将其等同于被我们知觉到的不可知之物。精神分析同样警示,不要将意识的觉知混同于作为这种知觉之对象的潜意识的心理活动。如同物理事实一样,心理事实同样也不是我们所看到的那样。我们高兴地获知,对内在知觉的纠正并不像对外在知觉的纠正那样困难,相对于外部世界而言,内部对象的不可知程度要小得多。

二、“潜意识”的各种不同含义——一种地形学的观点

在做进一步分析之前,先让我们讲清一个重要却易令人困惑的事实:进入潜意识状态的本性仅仅是精神活动的一个特征,并且还非它的一个最典型的特征。此外,还有一些具有各种不同价值的其他心理活动,也具有潜意识的性质。由此看来,潜意识一方面包含着种种因潜伏而暂时不为意识所察觉,其余一切都与意识活动相仿的活动;另一方面又包含着种种被压抑的活动,这些活动如要变成意识活动,它们肯定与意识中其他种种活动形成极鲜明的对照。从现在开始,如果我们在描述各种心理活动时,不再追究它们是意识的还是潜意识的,在对其进行分类和联系时,仅仅依照它们与本能和目的的关系,它们自身的构成以及它们在自己所属的心理系统内的等级等等,就可消除对它的各种误会与曲解。然而,这样做的话,会有诸多理由表明是行不通的。例如当我们提及“意识”与“潜意识”这两个词时,有时是在描述意义上使用,有时是在系统意义上使用它们,在第二种意义上,它俩各自代表的是一个特殊的心理系统,而且还拥有自己独特的性质。这难免会造成意义含糊不清。为了免遭混乱,我们可以把某些经由我们区分的心理系统,以一些随意选出的名字称谓,这些名称最好不要使人们想到它们属于意识。这样做时,我们首先得阐明,我们是以什么依据来区分这些心理系统的,这又不可避免地要提到意识的种种属性,这些属性乃是我们进行一切调查研究的出发点。[236]在以后的阐析中,当我们在系统意义上使用意识和潜意识时,一般用简写符号Cs代表意识,而用Ucs代表潜意识。[237]

,我们会说一种心理活动要经历两个阶段或状态,在这两个阶段中,还穿插着一种“检验”或“稽查”(sorship)的步骤。在第一个阶段的心理活动是潜意识的,隶属Ucs系统。如果在“检验”时,无法通过“稽查”的关口,就不可能进入第二个阶段,我们便说它受到了“压抑”,必须留在潜意识之中。然而,假如它通过了验收,它便进入第二个阶段,由此隶属于第二系统,即我们所称的Cs系统。但事实上它尽管已属于这一系统,也不等于明确断定它就是意识的了。也就是说,此时它还不是意识的,而是有了转变成意识的可能(用布洛伊尔的解释)[238]——现在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它才可以不受阻碍地成为意识的对象。从具有变成意识的能力这方面讲,我们还可以称这一Cs系统为“前意识”。假如能证明还有一种稽查机构专门负责确定前意识成为“意识”,我们便可以更清晰地区分前意识和意识。就目前而言,我们理应先记住Pcs(前意识)系统,它具有Cs系统的特性,因为在Ucs向Pcs(或Cs)过渡的连接点上,稽查总在行使自己神圣的职责。

由于精神分析承认有两个(或三个)心理系统的存在,它便在描述性“意识心理学”(psychology of nsess)基础上向前迈了一大步,它提出了一些新问题,获得了一些新的内容和血液。在此之前,精神分析与意识心理学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它是以一种动态的观点来看待心理活动。目前在此区别基础上,精神分析又发展出一种可称为“心理地形学”(psychicalography)的理论,以区别于意识心理学,即在提到某种特定的心理活动时,总要提到它属于哪一个系统或者它是在哪些系统间发生的。这一种尝试可名之为“深蕴心理学”(depth-psychology),[239]我们敢断言,如果我们进一步从另外的角度去考虑它,这种学说肯定会日臻完善和成熟。

如果我们要严肃地对待这一有关心理活动的地形学,我们必须将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解答由此而产生的种种疑虑上。当一种心理活动(在这里我们将这一心理活动限定为一种观念活动[240])从Ucs系统进入Cs(或Pcs)系统时,我们能不能认定这种转换含有上述观念的新的记载,也就是说该观念的第二次进入。这样它或许位于一个新的心理位置,并且原有的潜意识内容与它并存呢?[241]或者我们是否还可认为,这种转换主要是此观念自身状态的变化,亦即同一种材料的变化并发生在同一位置上?这一问题看起来很深奥难懂,但如果我们希望获得关于心理地形学的较为确定的概念,或希望对心灵深处有较为清晰的透视,就必须提出上述问题。这一问题难就难在它超出了纯心理学的范围,涉及到了心理器官与解剖的关系。我们知道总体上讲,这种关系是存在的。研究已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无可争辩的证据,表明心理活动与大脑的各种机能密切相关。

在人们已发现大脑的各个不同部位有着不同的作用,以及发现这些部位同身体的某一特殊部位以及同某种特殊的心理活动的关系时,我们会向前迈进一步——迈到何种程度尚难以得知。但是,由此而产生的任何一种想发现心理活动发生的具体位置的企图,任何一种设想观念储存在神经细胞内,兴奋是通过神经纤维传导的努力,都会注定要无功而返。[242]同样的命运也等待着任何一种试图在大脑皮层区找到Cs系统——有意识的心理活动——的解剖位置,或在大脑皮层下[243]找到潜意识活动的解剖位置的做法,这是目前科学研究难以填补的空白,况且这也不是心理学该涉足的区域。我们的心理地形学目前与解剖学没有什么牵连,心理地形学与之有关不是解剖学上的位置,而是位于身体任何一个部位的心理器官的内部区域。

在这一方面我们研究工作是不受什么限制的,或者可随其自身发展需要而信马由缰。然而,我们有必要提醒自己,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们提出的假设还只是一种图解性说明。我们提到的上述两种可能性中的第一种——某一观念的Cs阶段,乃是它在原来状态不变的情况下,挪到一个新的位置——无疑是一种极不成熟却又较为方便的假说。第二种假说——在位置不变的情况下,这种观念本身的状态或功能发生了变化——则应优先予以考虑,因为它有更大的可能性,不过这一假设可塑性差,不易于驾驭。至于第一种假说或心理地形学,注定要从地形学角度,将其划分为Ucs系统和Cs系统。意即同一观念有可能同时出现在心理器官内的两个地方。事实也的确如此,在没有稽查阻滞的情况下,某观念就会从一个位置移到另一个位置;同时或许不会失去它,第一次心理位置并不否认它第一次的进入。

这一观念看上去很奇特,但可以通过精神分析的实践得到证实。如果我们同一位患者交流一些他原来有过,后来却压抑了又为我们发现的观念时,其心理状态乍看上去没有什么变化。这种交流并没有帮助它冲破压抑的桎梏,或者说压抑仍起作用,所以,不能期望这种潜意识观念会变成有意识的。与之相反,我们一开始能获取的唯一的成果,便是对这一压抑的观念产生一种新的拒弃;在这个患者的心理机构中,上述观念实际上是以两种不同的形式出现在它的两个不同的位置上。第一种是他对我们传达给他的这一观念之听觉形式的有意识记忆,第二种则是他对早先经验到的这一观念的形式的潜意识记忆。[244]事实上,在这一有意识的观念克服一切障碍与其潜意识的记忆痕迹联系起来之前,压抑形成的抵抗(resistance)是不会消除的,只有通过把潜意识记忆痕迹变成有意识的,才有可能获得成功。如果关于这一点仅从表面上思考,就会觉得意识的和潜意识的观念乃是同一内容在两个不同地形学位置上的不同显现。然而,只要稍加思考,就会看出患者此时所获信息,与他那被压抑的记忆之间的相同只不过是貌合神离;就心理的性质而言,听到某种事情与经验到某种事情是大相径庭的,虽然两者的内容有可能相同。

目前尚不到在两种可能性之间做出抉择的时候。或许在而放弃另一种;我们或许发现我们以上所提的问题本身就不恰当,这样我们似乎应该换成另一种方式[245]对潜意识和意识观念做出进一步区分。

三、潜意识情绪

我们上面所讨论的仅限于观念,现在我们要提出一个新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同样是为了阐析我们所提出的理论观点。我们已经说明了存在着意识观念和潜意识观念,但是否还有潜意识的本能冲动、情绪和感情呢?能否将它们合并在一起加以分析呢?

我本人实际的看法是,潜意识与意识的对立并不适用于本能。本能永远不能成为意识的对象——只有能再现本能的观念才能成为意识的对象。进一步讲,即使在潜意识王国中,本能如不以观念的形式包装也无法被再现出来。如果本能不附着于一种观念之上,或者它自己的状态没有清晰地显现出来,我们也不能对它有所了解。我们平时常说某种潜意识的本能冲动或者某种被压抑了的本能冲动,这种不严谨的措辞无伤大雅。当我们提及本能冲动时,真正与其意识相当并能表达其含义的就是潜意识,其他的术语都会造成混乱。[246]

考虑到上述意见,我们对潜意识感情(feelg)、潜意识情绪(eotion)和潜意识情感(affect)等就易于作答了。某种情绪的本质在于我们对情绪的觉知(aware),也就是说情绪应该被意识到。所以在阐析潜意识的性质时,应责无旁贷地把情绪、感情、情感等包容在内。但在精神分析的实践中我们习惯上称呼潜意识的爱、恨、愤怒等等;并发现我们常不由自主地使用某些奇怪的混合词,诸如“潜意识的犯罪意识”[247]等;或者使用一些互相矛盾的词“潜意识的焦虑”等;这样一些称呼是否比人们常说的“潜意识本能”更富于深义呢?

上面两种说法并非完全一致。首先可能会发生这样一种情况,即某种情感的或情绪的冲动被觉知到了,但对它产生了误解。由于真正适合于它的表达或用语受到压抑,它便不得不寻找另一种观念,我们想当然地误认为它就是这一观念的具体呈现。如果我们能够恢复它与那个真正适合的观念的联系,就会将原来的情感冲动称做“潜意识冲动”,然而它的情感效应从来不是潜意识的。其间真正发生的乃是它的“观念”经受了压抑。一般而言,“潜意识情感”和“潜意识情绪”等术语所指乃是本能冲动经过压抑后,在量的方面经历的变化。我们知道这种变化可能有三种[248]:(1)这种情感经压抑后全部或部分地保留下来;(2)转变成一种不同质的情感,首先转变成焦虑(ay);(3)被压制,或者其发展受到阻止(这样一些可能性通过梦来研究比通过神经症来研究容易得多[249])。我们也清楚,压制的真正目的在于压抑情感的发展,如果目的没有达到,它的工作便没有完成。在所有的事例中,每当压抑成功地抑止了情感的发展,我们称这些情感为“潜意识的”(当取消压抑时,它们又恢复原状),所以,我们不能否认,这些字眼的使用还是前后一致的。但是,在我们将其与潜意识观念相比较时,它们又有着明显的区别。潜意识观念在受到压抑后仍然在Ucs系统中作为一个真实的结构存在,而位于这个系统中与之相应的潜意识情感仍处于压抑状态,得不到任何发展。严格地说,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潜意识观念意义上的潜意识情感。尽管这种语言称呼本身并未发现有错。但是,在Ucs系统中有可能存在着某些可以转成意识的情感结构。事实上它们之间的全部区别就在于:观念基本上是记忆痕迹的贯注,而情感或情绪则是一种释放,其最终的形态被我们感知为感情。就我们目前所掌握的有关情感和情绪的知识而言,还不能将这种区别阐述得更清楚些。[250]

我们极有兴致地确认了这样一个事实,压抑可以通过把本能冲动转化成情感表现而成功对地它进行抑制。这使我们认识到Cs系统总是对情感施加控制,并且增加了活动的能动性。它极力显示压抑的重要性,因为压抑不仅能阻止事物进入意识,而且还在阻止情感表现的同时引发肌肉的活动,反之亦然。我们或许会说,只要Cs系统控制了情感表现和肌肉活动,人的心理状态便是正常的。但是,这种控制系统同上面提到的两种相互邻近的释放活动[251](即发泄与运动)之间的关系,却迥然不同。Cs对自动性动作的控制是稳定可靠的,足以抵挡住神经症的反复冲击,只有在患精神病之后,才受到破坏。而Cs对情感发展的控制则不十分有力,即使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能觉察得到,在Cs和Ucs之间争取对情感优先控制的争斗,总是在不间断地进行着;

有时某些领域的影响力会相互区分开来,有时各种作用力会相互交混,难以分辨。

Cs(或Pcs)[252]系统在释放情感和身体动作时的重要性,使得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替代性观念(substitutive ideas)在决定病情的形式方面所起的作用。情感发展有可能径直从Ucs系统中产生,在这种情况下,情感常常带有焦虑的特征,因为焦虑与所有“被压抑”的情感是可互换的。然而,多数情况下,本能冲动总是耐心等待,直到在Cs系统中找到一个替代性观念。如此一来,情感就可以从意识领域内的替代性观念中发展起来,而这一替代性观念的特性又决定了由此而来的情感的质的特征。我们曾声明过,在压抑过程中情感与其所隶属的观念产生分离,之后,它们各自又经历自身特有的变化。从描述的视角看,这是不容置疑的;但事实却并非如此,情感活动并不能直接产生,只有当其冲破限制,在Cs系统中找到一个新替代者后,才能成功完成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