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川的科技树经过林牧之的艰难抉择与精心修剪,发展方向趋于明晰,资源分配的矛盾得以暂时缓解。军工、基础研究、民生设施各领域在划定的轨道上稳步推进。然而,一个新的、更为隐性的危机,却随着技术发展的深入而悄然滋生,并因几起看似不大的事件而浮出水面,直指一个关乎创新持续动力的根本性问题。
第一件事,发生在麒麟工业区的一家农具工坊。一位名叫林铁锤的中年匠师,祖传铁匠手艺,在吸收了工造总局推广的标准化理念和新式钢材料后,苦心钻研数年,成功改良了传统的耧车(播种器),设计出一种结构更精巧、下种更均匀、且能调节行距和深度的“匀播耧”。他兴冲冲地制作了几台,效果极佳,附近农户争相借用,交口称赞。然而,好景不长,区内其他几家更大的工坊很快依样画葫芦,大量仿制并售卖,却无人给林铁锤分文报酬,甚至无人提及他的首创之功。林铁锤愤而理论,反被讥讽“天下技艺,本为公用,岂容独占?”林铁锤心灰意冷,自此不再琢磨新物件,手艺也日渐荒疏。
第二件事,涉及药石司下属的一个研究小组。他们受华棠之前研究磺胺的启发,在大量筛选本地草药时,偶然发现一种名为“紫云草”的提取液对某些外伤溃烂有奇效,初步命名为“紫云生肌散”。消息不慎走漏,很快,军医院内和市面上出现了多种成分不明、质量参差不齐的“仿制紫云散”,有的甚至无效有害,败坏了名声,也打击了原研发小组的积极性。
第三件事,则更令人忧心。工造总局一位参与过“银龙术”(炼钢)核心工艺的年轻工匠,因觉待遇不公、晋升无望,竟被萧铁心派来的细作重金诱惑,险些携关键工艺图纸叛逃,幸被皇甫嵩的情报司及时侦破。
这几件事接连报至林牧之案头,令他陷入了深思。他意识到,寒川以往的技术进步,多依赖于禽滑略、华棠等顶尖人才的个人智慧与奉献精神,或是举国体制下的集中攻关。这种模式在初期成效显着,但随着技术体系日益复杂、参与人员越来越多,其弊端凸显:个体发明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创新热情受挫;核心技术易于扩散,难以形成持续优势;甚至可能因内部不公导致人才流失。
“有发明创造者,其心血如得不到珍视,其权益如得不到保护,则创新之源必将枯竭!”林牧之在召见核心重臣时,语气沉重,“长此以往,谁还愿殚精竭虑,推陈出新?若寒川之技,人人可随意仿冒窃取,则我辈辛苦积累之优势,必将如沙上筑塔,顷刻瓦解!”
王玄策深有同感:“确是如此。赏罚不明,则人心不齐。于技艺创新,亦需有激励与保护之策。”
禽滑略从技术角度补充:“许多精巧改进,皆源于一线工匠之日积月累。若其利不被承认,其法不被保护,则此类‘微创新’必将湮灭,于我整体工艺提升,损失巨大。”
苏婉清也从经济角度分析:“若能明确技艺之权属,亦可使其如物产般,进行交易、许可,或能促进技艺流通与优化,繁荣百工。”
经过深入研讨,一个前所未有的概念被提上日程:建立一套保护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的制度。林牧之将其命名为“专营之利,以奖创制”,简称“专利”制度。其核心是:通过授予发明者在一定期限内独家实施其技术的权利,并给予相应奖励,来保障其利益,激发创新活力。
然而,此议一出,朝野哗然,反对之声甚烈。
“技艺乃天下公器,岂可据为私有?此乃与民争利,违背圣贤之道!”一些儒生出身的文官激烈反对。
“若行此制,大工坊可凭财势垄断技艺,小民何以生存?”部分商会代表表示担忧。
“军工重技,若也专利,如何保障军需?”甚至有将领疑虑。
面对阻力,林牧之力排众议:“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制! 昔日论功行赏,以首级、战功为凭;今日兴邦之道,当以创制之功为赏!此非私利,乃励公心、强国本之策!”
他定下基调:“专利之制,势在必行!然,需兴利除弊,谨慎施策。”他亲自指导制定了《寒川创制专利律例(试行)》,要点如下:
1. 专利范围:仅限于新颖、实用、非显而易见的技术发明与重大改进(如新机械、新配方、新工艺),基础科学发现与传统技艺不在其列。
2. 申请与审查:发明人需向新成立的“工造专利司”提交详细说明(图纸、配方、制法),由禽滑略、华棠等专家组成的“专利评审会”进行核实与评估,确认其新颖性和实用性后,方可授予。
3. 专利期限:根据不同技术重要性,授予五至十五年不等的独家实施权。期满后,技术归公,天下共用。
4. 权利与义务:专利权人可自营、可转让、可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费用。但涉及军国重器或重大公共利益时,官府有权在给予合理补偿后,强制许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