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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章 武汉暗夜色魔《三》(2 / 2)

男子低着头,浑身发抖,一言不发。陈辉拿出手铐,将他的手铐好,然后和刘义彬一起,将他押上了停在路边的摩托车。

回到蔡甸分局后,民警们立刻对男子进行了审讯。经过初步核查,男子名叫于明辉,1979年出生,是蔡甸街五星村人,初中只上了一年半就辍学在家。面对民警的审讯,于明辉起初还想狡辩,声称自己只是路过荷花塘,不小心掉进了水里。但当民警拿出从他身上搜出的物品,一件沾有泥土的灰色短袖、一双湿透的布鞋,以及之前在案发现场发现的手电筒同款物品时,他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了。

在审讯室里,于明辉低着头,声音沙哑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他承认,从1998年2月开始,他先后在蔡甸区多个路段,对14名下夜班的单身女工实施了强奸、抢劫,其中多名受害人被他打成重伤,小兰更是至今仍躺在医院里,成了植物人。

随着审讯的深入,于明辉的成长经历也逐渐清晰地呈现在民警面前。他出生在一个极其不幸的家庭,母亲是弱智,唯一的兄长也存在智力障碍,家里的重担全压在年迈的父亲身上。父亲靠着几亩薄田和偶尔打零工挣来的微薄收入,勉强维持着一家四口的生活。于明辉家的房子是村里好心人给的土屋,家徒四壁,最值钱的东西就是一台12寸的黑白电视机。

在这样的家庭环境里,于明辉从小就备受歧视。村里的孩子不愿意和他一起玩,学校里的同学也经常嘲笑他“有个弱智妈妈”。他性格变得越来越孤僻、敏感,甚至有些极端。初中辍学后,他就一直在家待着,没有工作,也没有朋友,更没有谈过女朋友。看着同龄人一个个成家立业,他的心里充满了嫉妒和自卑,渐渐地,这种负面情绪转化成了对社会的怨恨,尤其是对那些年轻女性,他更是产生了一种扭曲的报复心理。

1998年2月,于明辉4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看到一名女工独自骑自行车回家。当时的他正处于失业的焦虑中,加上长期的心理压抑,他突然产生了邪恶的念头。他悄悄跟在女工身后,在偏僻的路段将她拦下,实施了强奸。第一次作案后,他既害怕又兴奋,害怕被警察抓住,却又沉迷于这种掌控他人的快感中。

从那以后,于明辉便一发不可收拾。他专门选择在雨后的夜晚作案,因为这样的天气里,路上行人稀少,而且雨水可以冲刷掉现场的痕迹。他还总结出了一套“作案经验”,选择下夜班的单身女工作为目标,因为她们体力较弱,容易控制;不携带凶器,只用拳打脚踢或石块击打受害人,避免留下指纹;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尽量不留下任何线索。

于明辉坦言,他其实也有过收手的念头。1999年4月,他从家里偷了一些钱,去广州等地游荡了一圈,想找份工作,重新开始生活。可他没什么文化,又吃不了苦,找工作屡屡碰壁。钱花光后,他只能去浙江投靠舅舅。舅舅在当地做的是搬运工的生意,每天要干十几个小时的重活,于明辉才干了几天就受不了了,偷偷跑回了武汉。

回到武汉后,于明辉再次陷入了无所事事的状态。看着身边的人都过得比自己好,他的心理再次失衡,于是又重操旧业,继续实施犯罪。他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却没想到,民警们早已布下了天罗地网,等着他自投罗网。

为了进一步固定证据,民警们在于明辉的家中进行了搜查。在他住的土屋里,民警们搜出了多件他作案时穿的衣物,包括一件白色雨衣、几件灰色短袖,还有一个女士手提包。这个手提包正是受害人小莲被抢走的物品。此外,民警们还找到了几双不同款式的布鞋,经过比对,其中一双布鞋的鞋底花纹,与多起案发现场留下的脚印完全吻合。

随后,民警们将于明辉带到了多个案发现场,让他指认作案地点。同时,他们还组织了多名受害人进行辨认。当受害人小青看到于明辉时,情绪瞬间激动起来,指着他大喊:“就是他!就是他当年害了我!”其他受害人也纷纷确认,于明慧就是对她们实施犯罪的嫌疑人。

面对铁证如山的证据,于明辉再也无法狡辩,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他知道,自己犯下的罪行罄竹难书,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最严厉的制裁。

案件侦破的消息传来,蔡甸区的居民们都松了一口气,尤其是那些曾经生活在恐惧中的女工们,终于可以安心地上班、下班了。分局里,民警们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三个多月的昼夜奋战,冒着生命危险的伪装侦查,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

可在这份喜悦的背后,却也留下了许多令人深思的问题。在14起案件中,有多名受害人在案发后没有及时报警,有的是因为觉得羞耻,害怕被人议论;有的是因为担心家人担心,选择独自承受。最早的一起案件发生在1998年2月,可直到1999年5月,民警们才接到第一起报案。如果这些受害人能在案发后及时报警,民警们或许能更早地掌握嫌疑人的线索,更快地将他绳之以法,也就不会有那么多无辜的女性遭受伤害。

更让人感到寒心的是,在民警们抓捕于明辉的过程中,当他们浑身是泥水地请求附近村民帮忙拨打110,或者在公路上拦车请求协助时,竟然没有一个人愿意伸出援手。村民们要么紧闭家门,假装没有听到;要么开车远远绕开,生怕惹上麻烦。如果当时有村民愿意帮忙,民警们或许能更顺利地将嫌疑人押回分局,也不用在荷花塘里与嫌疑人展开殊死搏斗。

这些问题,不仅反映出当时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暴露出社会互助意识的缺失。案件侦破后,蔡甸分局专门组织了一场普法宣传活动,走进工厂、村庄,向居民们宣传法律知识,鼓励受害人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们还呼吁群众加强互助意识,在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及时报警或提供帮助,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小兰的情况,始终是民警们心中的痛。案件侦破后,丁明安带着几名民警专程去医院看望了小兰。病床上的小兰脸色苍白,双目紧闭,只能靠鼻饲管输送流体食物维持生命。医生告诉民警,小兰的脑神经受到了严重的永久性损伤,恢复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很可能一辈子都要这样躺在床上。

看着眼前这个曾经鲜活的女孩,如今却成了植物人,民警们的心里都格外沉重。他们暗暗下定决心,一定要将于明辉的罪行彻底查清,让他受到应有的惩罚,给小兰和所有受害人一个交代。

1999年10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明辉连环强奸、抢劫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于明辉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没有提出任何辩解。受害人的家属们声泪俱下地控诉着于明慧的罪行,要求法院依法严惩凶手。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于明辉犯强奸罪、抢劫罪,且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下达后,于明慧没有提出上诉,平静地接受了自己的结局。

1999年12月,于明辉被依法执行死刑。随着一声枪响,这个作恶多端的变态色魔终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蔡甸区的居民们也终于彻底摆脱了恐惧的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