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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章 量刑之争(1 / 2)

法庭调查与辩论的硝烟散去,最后审判 进入了最核心也最考验司法智慧与勇气的阶段——合议庭评议与量刑。当公诉人义正辞严地请求对魏长明等主要被告人“予以最严厉的惩处”的声音仍在审判庭内回荡时,另一场看不见的激烈博弈,已在合议庭的评议室内,以及公诉人与辩护人之间,围绕每一个被告人的最终命运——量刑,展开了更为微妙而复杂的 之争。

这场 之争,并非简单的“重判”与“轻判”之争,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对犯罪事实、情节、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社会影响等无数因素进行精细权衡的过程,直接关系到刑罚的公正性与威慑力。

核心焦点:魏长明的生死之辩

整个 量刑之争 的焦点,毫无悬念地集中在魏长明身上。其受贿金额特别巨大(累计数亿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长期、多次、涉及多领域、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位高权重,严重破坏一省政治生态)、且在其主导下形成了庞大的腐败网络。公诉方坚持认为,其罪行“擢发难数”,论罪当处极刑(死刑),方能体现刑罚的相适应性和对腐败犯罪的极大震慑。

然而,魏长明的辩护律师团队则拼尽全力,为其争取一线生机,提出了数条请求依法从宽处理的理由,展开了激烈的 量刑辩护:

1. “坦白”与“立功”情节: 辩护人强调,魏长明在侦查后期,尤其是在心理防线崩溃后,能够“全面、彻底”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如指证了那个“高层圈子”的部分成员),对查清全案起到了“重要作用”,应依法认定为“坦白”和“立功”,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 “退赃”表现: 辩护人指出,魏长明及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境外追赃工作,其家族境外资产大部分已被追回,“最大限度地”挽回了国家损失,这表明其有悔罪的实际行动。

3. “认罪态度”的转变: 辩护人承认魏长明初期确有抵抗,但后期确有悔改,当庭亦承认主要犯罪事实,态度转变应予考虑。

4. “年迈”与“健康状况”: 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魏长明年事已高,且羁押期间健康状况出现一些问题,虽不构成免罚理由,但可作为人道主义考量因素。

5. “历史贡献”与“政治影响”: 辩护人甚至隐晦地提出,魏长明早年也曾有工作业绩,且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量刑需考虑“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公诉方对此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反驳:

· 针对“坦白”和“立功”,公诉人指出,魏长明是在证据确凿、无法抵赖的情况下才被迫交代,并非主动投案,其交代问题是为了争取宽大,动机不纯;其“揭发”他人,部分属于攀咬,查实有限,且其作为腐败网络核心,交代同案犯是其义务,不应过分夸大其“立功”表现。

· 针对“退赃”,公诉人强调,退赃是犯罪分子的法定义务,且大部分赃款系办案机关依法追缴,并非其主动、及时退还,不能成为显着从轻的理由。

· 公诉人严正指出,魏长明犯罪时间跨度长,主观恶性深,在后期仍一度负隅顽抗,其所谓的“悔罪”并不彻底,其罪行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是任何“贡献”都无法弥补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更不能成为豁免严重罪行的借口。

其他关键被告人的量刑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