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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0集帝俊定御兽规:颁《御兽殿护界守则》明确异兽护界职责(2 / 2)

侍兽官为御兽殿基层管理者,每十名侍兽官管一队异兽(约五十只),主要职责为:

1. 异兽日常管理:每日辰时检查异兽健康状况(如灵力是否充盈、有无外伤),若发现异兽生病或受伤,需立即上报御兽殿医兽阁,待医兽诊治后,按医嘱喂养丹药、照料伤口,不得拖延;

2. 护界任务记录:每次异兽执行任务后,需在“护界日志”上详细记录任务时间、地点、目标、结果,含异兽是否按指令行动、有无越界、是否折损等,记录需真实无误,若发现瞒报,将与异兽共同担责;

3. 异兽训练监督:每日午时组织所管异兽进行训练,星兽练“星域飞行”与“防御阵激活”,洪荒遗兽练“灵力注入阵基”,幽冥异兽练“亡魂引导”,训练时长不得少于一个时辰,未达训练要求的异兽,需加练一个时辰,直至达标。

第三节 调度流程

御兽殿调度异兽执行护界任务,需遵循“申请-审批-执行-反馈”四步流程,不得省略或颠倒:

1. 申请:需调用异兽者(如天庭星宿部、修仙界宗门、幽冥鬼差),需提交《异兽调用申请书》,写明调用理由(如“星域节点发现域外裂隙”“华夏部落遇凶兽袭击”)、所需异兽类型(如戍边星兽、幽冥异兽)、数量、任务时长,提交至御兽殿调度阁;

2. 审批:调度阁收到申请书后,由三名侍兽官共同审核,若为普通任务(如巡逻星域、引导亡魂),审核通过后即可下发调度令;若为重要任务(如清剿洪荒妖邪、护持炼丹),需上报殿主帝俊审批,帝俊需在一个时辰内回复;若为特级任务(如应对域外妖王),需由帝俊报备起源殿后,再审批回复;

3. 执行:异兽接调度令后,需在指定时间内集结,由侍兽官带队前往任务地点,途中需保持阵型,不得擅自离队;到达地点后,按调度令要求执行任务,若任务过程中出现突发情况(如异兽受伤、威胁升级),需立即通过星讯珠向调度阁传讯,待收到新指令后再行动;

4. 反馈:任务完成后,带队侍兽官需在半个时辰内提交《任务反馈报告》,写明任务完成情况、异兽表现、有无伤亡或资源消耗,调度阁收到报告后,整理存档,作为异兽功绩评定、殿众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 违规追责与功绩评定

第一节 违规行为界定与处罚

凡违反本守则之行为,皆属违规,依情节轻重分为“轻微违规”“中度违规”“严重违规”三类,处罚各不相同:

1. 轻微违规:指未造成护界损失,但违反守则细节之行为,如:

- 侍兽官漏记异兽训练时长、巡逻星兽未按路线巡查但未引发事故、幽冥异兽引导亡魂时语气生硬但未恐吓;

- 处罚方式:侍兽官罚俸一月(减少灵果供应),异兽罚减少一次灵果供应,需加练两个时辰,连续三日;

2. 中度违规:指造成轻微护界损失,或违反核心原则但未引发严重后果之行为,如:

- 调度者派低阶异兽应对高阶威胁导致异兽受伤、戍边星兽未及时激活防御阵导致星尘渗入通道、洪荒遗兽清剿凶兽时波及少量人族作物;

- 处罚方式:调度者贬职为普通侍兽官,异兽暂停护界任务一周,期间需接受额外训练,侍兽官需赔偿人族作物损失(以灵谷兑换);

3. 严重违规:指造成重大护界损失,或违反核心原则引发严重后果之行为,如:

- 应急星兽接令后拒不行动导致域外妖邪入侵星域、殿众滥用调度权派高阶异兽私斗导致异兽死亡、幽冥异兽吞噬亡魂引发幽冥秩序混乱;

- 处罚方式:殿众逐出御兽殿,永不得再入;异兽若为故意违规,废其灵力后移交修仙界看管;若为被迫违规(如被殿众胁迫),则贬为普通护山兽,取消护界资格。

第二届 功绩评定标准与奖励

异兽与殿众的护界功绩,每季度评定一次,依“功绩值”分“三等九级”,奖励对应不同资源:

1. 评定标准:

- 基础功绩值:完成日常护界任务(如巡逻、加固阵基),每次得10点;

- 额外功绩值:应对突发威胁(如清剿域外妖邪、保护亡魂通道),依威胁等级加分——普通威胁(如低阶妖兽)加20点,重要威胁(如洪荒妖邪)加50点,特级威胁(如域外妖王)加100点;

- 减分项:若任务中出现轻微失误(如迟到半个时辰、未完全清理威胁),每次减5点,中度失误(如异兽受伤、任务延期)减20点,严重失误(如任务失败、造成损失)减50点;

2. 奖励等级:

- 一等功绩(800点以上):殿众升一级(如普通侍兽官升调度官),赏赐“混沌灵果”(可提升灵力)三颗;异兽赏赐“星核石”(加固肉身)五块,可额外休息三日;

- 二等功绩(500-799点):殿众赏赐“幽冥玉佩”(防怨灵侵袭)一枚;异兽赏赐“灵泉液”(加速伤口愈合)十瓶,可休息两日;

- 三等功绩(300-499点):殿众赏赐“护兽符”(可与异兽加强联系)一张;异兽赏赐“灵草饼”(补充灵力)二十块,可休息一日;

- 低于300点者,无奖励,需接受额外训练,直至下次评定达标。

附则

第一条【守则修订】

本守则若需修订,需满足下述条件:

1. 提议者需为御兽殿殿主帝俊、起源殿龙宇或玄冥,其他主体无提议权;

2. 修订内容需经御兽殿全体殿众(含侍兽官)、三大类异兽主官(队首兽)共同表决,需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 修订通过后,需将修订版抄送天庭昊天、幽冥平心、修仙界宗门联盟,待三方回复“无异议”后,方可重新颁行。

第二条【争议解决】

若对本守则执行有争议(如殿众认为处罚过重、异兽主官认为功绩评定不公),需按“层级申诉、独立审理、终局裁决”三步流程处理,不得擅自滋事或拒不执行现行指令:

1. 层级申诉:争议方需在争议发生后三日内,向直接上级提交《争议申诉书》,写明争议事由(如“xx任务功绩未足额统计”“xx处罚依据不足”)、事实依据(附护界日志、传讯符箓等凭证)及诉求。直接上级需在两个时辰内受理,一日内给出初步处理意见。若对初步意见不满,可在一日内向上级的上一级申诉,直至殿主帝俊;对帝俊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起源殿提交最终申诉,此为申诉终级渠道。

2. 独立审理:涉及中度及以上违规的争议、功绩评定为一等的争议,需由“御兽殿争议审理委员会”进行独立审理。委员会由三类成员组成:御兽殿外聘的天庭律法司仙官1名、修仙界宗门联盟长老1名、起源殿派驻的侍书官1名,三者无隶属关系,确保审立中立。审理时需传唤争议双方质证,核查凭证,两日内需出具《争议审理意见书》,明确结论及依据。

3. 终局裁决:普通争议以殿主帝俊的意见为最终裁决;提交起源殿的争议,由龙宇或玄冥亲审,其裁决为不可变更的终局结果。争议解决期间,原处罚或功绩评定暂不执行,但殿众需正常履职、异兽需按调度完成护界任务,不得借争议消极怠工,否则按“轻微违规”追加处罚。

第三条【守则解释权】

本守则的条文含义、适用边界及未尽事宜,其解释权归属于御兽殿殿主帝俊,但涉及核心原则(护界不扰界、战力匹配、权责对等)及与三界协作相关条款的解释,需事先报请起源殿龙宇核准,解释结果需抄送天庭、修仙界、幽冥三方备案,确保与三界秩序规则无冲突。

第四条【附则效力】

本附则与总则、分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则条款与其他部分存在冲突,以附则最新修订内容为准;附则未涵盖的特殊情况,需参照本守则核心原则执行,必要时由殿主帝俊临时拟定处置方案,事后报起源殿补录备案。

第五条【生效与公示】

本守则(含附则)自起源殿龙宇御笔批复之日起正式生效,由御兽殿档案阁镌刻于“御兽界碑”之上,立于殿门正前方,供殿众及异兽每日参拜时观阅。同时,将玉简副本分送天庭凌霄宝殿、幽冥阎罗殿、修仙界宗门联盟及地球鸿蒙宗分舵,确保三界知晓御兽殿护界之责与行事之规,共促护界协作。

落款:御兽殿殿主 帝俊

监印:起源殿 龙宇

颁行之日:封神劫终第三百年 春 三月初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