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历史衍变:贞节观念的制度化与世俗化
(一)从道德自觉到制度强制:贞节观的异化
先秦时期的 “贞” 本是普世道德,如《周易?系辞》云 “贞者,事之干也”,强调坚守正道。直至汉代,“贞妇” 仍更多体现为对婚姻的忠诚,而非绝对的身体禁锢,如《史记?货殖列传》记载巴寡妇清 “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其 “贞” 的核心是对家业的守护。但自唐代以后,尤其宋明理学兴起,贞节观念逐渐极端化:北宋法律首次规定 “妻告夫,虽得实,徒二年”(《宋刑统》),从法律层面强化女性依附;明清两代更将贞节制度化,朱元璋下诏 “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明会典》),通过物质奖励与精神旌表(如贞节牌坊)将贞节上升为国家意识形态。
“贞妇爱色” 在这一过程中发生语义偏移:原本 “爱色” 与 “守礼” 的平衡被打破,“礼” 从欲望的调节者异化为欲望的否定者。晚明小说《金瓶梅》中潘金莲的形象,正是对这种异化的反叛 —— 她对 “色” 的追求突破了 “礼” 的边界,最终被伦理秩序毁灭,从反面印证了贞节观念制度化后的残酷性。
(二)蒙学文本中的伦理驯化
《增广贤文》将 “贞妇爱色,纳之以礼” 纳入蒙学体系,标志着贞节伦理的世俗化渗透。作为面向庶民的启蒙读物,其表述策略极具隐蔽性:通过 “爱色” 对自然人性的承认,降低接受者的心理抗拒,再以 “纳之以礼” 实现伦理灌输。这种 “先予后取” 的叙事方式,比纯粹的道德说教更易被普通民众接受,正如明代学者吕坤在《闺范》中所言:“善教者,不以男妇异教,不以智愚异施,因其自然之质,为之节文焉耳。”
在民间实践中,这一命题演化为具体的生活准则:如明代《温氏母训》要求女性 “妆饰虽贵清洁,而忌讳花艳”,既允许基本的容貌修饰(“爱色”),又通过 “忌讳花艳” 的礼仪规范(“纳之以礼”)防止欲望越界。这种世俗化的伦理建构,使 “贞妇” 形象从高高在上的道德偶像,变为普通女性可模仿的生活样板,实现了父权伦理对基层社会的深度渗透。
五、现代性反思:传统伦理的解构与价值重估
(一)性别视角下的伦理批判
从女性主义视角看,“贞妇爱色,纳之以礼” 本质是父权社会对女性身体与欲望的双重规训。西蒙娜?德?波伏娃在《第二性》中指出:“女人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形成的。” 传统 “贞妇” 形象正是通过 “礼” 的塑造,被建构为符合男性伦理期待的 “他者”。“爱色” 的有限承认,实则是用审美自由换取女性对贞节伦理的认同 —— 允许女性关注容貌,前提是这种关注服务于 “贞” 的德行,如《女论语》要求 “行莫回头,语莫掀唇”,将女性的身体审美完全纳入礼仪规训。
现代性启蒙打破了这种伦理垄断:五四时期鲁迅在《我之节烈观》中尖锐批判:“节烈这事,现代既然失了存在的理由,便要从此停止。” 新文化运动将 “贞节” 从女性专属的道德枷锁中解放出来,使其回归普世性的 “诚信” 内涵。当代女性主义理论进一步指出,“爱色” 作为个体的审美权利,不应被任何伦理体系绑架,女性对容貌与情感的追求,本质是自我价值的实现,而非对某种德行的践行。
(二)“礼” 的现代转化:从约束到边界伦理
尽管传统贞节观念已不合时宜,但 “纳之以礼” 所蕴含的 “边界意识” 仍具现代价值。在存在主义哲学语境中,“礼” 可转化为个体对自由的自我限定 —— 正如萨特所言:“人是被判定为自由的”,自由的实现需要通过理性为自身设立边界。现代社会的 “礼”,已从宗法制度的工具演变为平等主体间的交往伦理,其核心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与自我欲望的理性节制。
在性别关系中,“纳之以礼” 可重新诠释为:承认个体对情感与审美的正当追求(“爱色”),同时以尊重、平等的原则规范行为(“纳之以礼”)。这种转化剥离了传统命题中的性别不平等内涵,保留了 “以理性调节欲望” 的伦理智慧。当代伦理学中的 “底线伦理” 概念,与 “纳之以礼” 的精神内核存在某种契合 —— 二者都强调在承认人性复杂性的基础上,通过规则建构社会秩序。
六、结语:在历史褶皱中打捞伦理智慧
“贞妇爱色,纳之以礼” 作为传统伦理的特殊文本,承载着儒家对人性、欲望与秩序的深刻思考。其历史价值在于:它既不同于道家 “绝圣弃智” 的自然主义,也超越了法家 “以刑止欲” 的强制主义,试图在承认欲望合理性的基础上,通过 “礼” 的人文教化实现个体与社会的和谐。尽管这一命题在实践中被父权社会扭曲为性别压迫的工具,但其蕴含的 “欲不可禁,亦不可纵” 的辩证思维,仍为现代伦理建构提供了重要参照。
在当代语境下,解构 “贞妇” 的性别枷锁,并不意味着否定 “礼” 的秩序价值。从 “贞妇爱色” 到 “个体自爱”,从 “纳之以礼” 到 “守之以德”,传统伦理的现代转化需要完成从 “他律” 到 “自律” 的范式跃迁 —— 让个体在尊重他人、敬畏生命的基础上,自由而理性地追求美好事物。这或许是对 “贞妇爱色,纳之以礼” 最富生命力的诠释:不是用 “礼” 扼杀人性,而是以 “礼” 成全人性,使 “爱色” 成为生命美学的自然流露,而非伦理规训的被动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