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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章 “贞妇爱色,纳之以礼。”(1 / 2)

一、语义考辨与文本源流:从《增广贤文》看伦理命题的历史编码

“贞妇爱色,纳之以礼” 出自明代启蒙读物《增广贤文》,其文本内核可追溯至儒家经典对 “礼” 与 “欲” 的辩证思考。“贞妇” 一词在《礼记?丧服四制》中已有界定:“礼者,体也,履也,反本修古,不忘其初者也。故丧礼者,无适不易之道也,是故贞妇贵殉夫,忠臣贵死君。” 此处 “贞” 的原初含义并非单一指向女性贞节,而是 “正” 与 “固” 的德行统称,但自汉代 “三纲五常” 伦理体系确立后,“贞妇” 逐渐成为女性专属的道德符号,特指坚守婚姻贞节、抗拒情欲诱惑的女性形象。

“爱色” 之 “色” 在先秦语境中兼具 “容貌” 与 “欲望” 双重指向。《论语?季氏》云:“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 此处 “色” 指向情欲;而《诗经?卫风?硕人》对女性容貌的铺陈,则体现 “色” 作为自然美的审美属性。“纳之以礼” 的 “纳”,《说文解字》释为 “内也,从糸从内”,引申为 “纳入、规范”,强调以礼仪制度对自然情欲进行疏导与约束。这一命题的本质,是儒家 “发乎情,止乎礼仪”(《毛诗序》)伦理观在女性德行领域的具体实践 —— 即承认女性对 “色”(无论是容貌之美或情欲需求)的自然向往,同时要求以 “礼” 作为边界,将个体欲望纳入社会伦理秩序。

从文本演变看,《增广贤文》此句或脱胎于《礼记?坊记》“夫礼者,所以章疑别微,以为民坊者也。故君子礼以坊德,刑以坊淫,命以坊欲” 的治世思想,将抽象的礼治原则具象为女性行为规范。值得注意的是,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繁荣,市民文化对传统伦理形成冲击,《增广贤文》作为民间蒙学读物,其对 “贞妇” 形象的建构既延续了宋明理学 “存天理,灭人欲” 的道德要求,又隐含对世俗情欲的现实妥协 ——“爱色” 的合理性被有限承认,而 “礼” 成为调和自然人性与社会规范的中介。

二、伦理建构:儒家 “礼欲观” 下的女性德行二重性

(一)“贞妇”:作为伦理符号的身体政治

在儒家伦理体系中,“贞妇” 的身体成为承载社会道德的载体,其价值实现并非基于个体主体性,而是通过对宗法制度的服从得以完成。《仪礼?丧服》规定 “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将女性置于 “从父、从夫、从子” 的依附地位,“贞” 的德行本质是对依附关系的绝对忠诚。宋代理学家程颐提出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程氏遗书》),将贞节上升为超越生命的终极价值,使 “贞妇” 从道德主体异化为伦理符号。

“爱色” 在此语境中构成微妙的张力:一方面,儒家承认 “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的自然人性,女性对容貌或情感的追求被视为 “人情之常”;另一方面,“爱色” 若脱离 “礼” 的约束,便可能演变为 “淫”,威胁宗法社会的秩序稳定。这种矛盾性在《女诫》中得到系统化表达:班昭既要求女性 “盥浣尘秽,服饰鲜洁”(《女诫?妇容》),肯定对 “色” 的合理修饰,又强调 “动静有法,举止有宜”,将身体审美严格限制在礼仪框架内。“贞妇爱色” 的伦理建构,实质是通过对女性自然欲望的有限承认,实现更隐蔽的道德规训 —— 允许 “爱色”,但必须以 “礼” 为尺度,使女性在自我修饰中自觉践行伦理要求。

(二)“礼” 的双重功能:约束与合理化

“纳之以礼” 的规范机制包含消极与积极双重面向:消极层面,“礼” 是抑制欲望越界的堤坝,如《礼记?曲礼上》规定 “男女不杂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栉”,通过物理隔离防范情欲失控;积极层面,“礼” 为欲望提供合理化表达的路径,如《诗经?关雎》以 “窈窕淑女,君子好逑” 描绘正当的情感追求,而 “琴瑟友之”“钟鼓乐之” 的求偶仪式,正是 “纳之以礼” 的审美化呈现。

在女性德行建构中,“礼” 的具体实践表现为一套严密的身体管理制度:从《礼记?内则》“女子十年不出,姆教婉娩听从” 的闺阁之训,到《朱子家礼》对女性婚嫁、丧祭等生命节点的礼仪规范,“礼” 将女性的身体活动、情感表达乃至审美追求全部纳入等级秩序。“贞妇爱色” 的特殊意义在于,它首次在伦理话语中为女性的自然欲望留出缝隙 —— 不同于宋明理学对 “人欲” 的彻底否定,该命题承认 “爱色” 是正当人性,但要求以 “礼” 对其进行形塑,使个体欲望转化为符合宗法伦理的社会行为。

三、文化解构:从 “贞妇” 到 “礼” 的性别权力机制

(一)身体叙事中的性别不平等

传统 “贞妇” 话语的建构,本质是男性话语权对女性身体的符号化占有。从汉代刘向《列女传》到明清《古今列女传》,贞妇形象始终被定格为 “守节”“殉夫” 等极端行为的表演者,其生命价值完全依附于男性伦理标准。“爱色” 在这类叙事中常被异化为危险的诱惑,如《列女传?齐宿瘤女》通过丑妇拒宠的故事,将女性容貌与德行对立起来,暗示 “爱色” 可能导致德行败坏。这种叙事逻辑背后,是父权社会对女性身体的双重焦虑:既恐惧女性情欲失控威胁父权继承,又需要通过规范女性审美来强化性别秩序。

“纳之以礼” 的实践过程,充满对女性身体的规训细节。以宋代 “缠足” 为例,这一习俗表面是对女性体态美的追求,实则是以 “礼” 为名的身体改造 —— 通过物理摧残使女性行动受限,从生理层面确保其 “贞节”。明清时期盛行的《女范捷录》更将 “礼” 细化为 “行莫回头,语莫掀唇,坐莫动膝,立莫摇裙” 的身体戒律,使 “贞妇” 成为被礼仪掏空主体性的木偶。这种权力机制的精妙之处在于,它让女性通过对 “礼” 的主动认同,将外在约束内化为自我规训,实现 “自愿的奴役”(福柯语)。

(二)“礼欲之辨” 的哲学本质

“贞妇爱色,纳之以礼” 的深层哲学基础,是儒家 “理欲之辨” 在性别领域的延伸。朱熹认为 “天理人欲,不容并立”(《四书章句集注》),但又承认 “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朱子语类》),这种辩证态度在女性伦理中表现为:既允许女性保有基本的情感与审美需求(“爱色”),又严格禁止其超越礼仪界限(“纳之以礼”)。这种看似矛盾的表述,实则是儒家 “中庸” 思想的实践 —— 在 “绝欲” 与 “纵欲” 之间寻求 “以礼节欲” 的平衡点。

从思想史脉络看,这一命题隐含对佛道 “禁欲主义” 的儒家回应。道教追求 “炼形化气” 的身体超越,佛教主张 “色即是空” 的欲望消解,而儒家则立足现世伦理,通过 “礼” 的中介将自然欲望转化为道德实践。正如李泽厚在《美的历程》中所言,儒家美学的本质是 “情欲的社会化圣化”,“贞妇爱色” 的伦理建构,正是将女性的自然情欲转化为符合宗法秩序的 “社会之爱”,使个体欲望在 “礼” 的框架中获得道德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