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1章 《公诉》(1 / 2)

北林市的深秋,天空是一种洗练过的、近乎冷酷的湛蓝。阳光明亮,却失去了温度,冷冷地照在市公安局大楼庄严肃穆的外墙上,也照在楼下密密麻麻架设着“长枪短炮”的媒体记者们身上。一种混合着期待、紧张与历史见证感的情绪,在清冽的空气中无声地弥漫。

专案组指挥中心内,持续数月的高强度运转似乎暂时告一段落,但气氛并未松懈,而是转入另一种更为凝重、如同弓弦拉满的状态。王建军站在办公室窗前,望着楼下喧嚣的场景,手中拿着一份刚刚由检察机关正式送达的、厚达数百页的《起诉书》副本。封面上,“北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几个黑色宋体字,沉重如铁。

经过漫长而艰苦的侦查、审讯、证据整合,陈山河团伙涉黑案,终于完成了审查起诉阶段的所有程序,即将进入最终的审判环节。

《起诉书》的正文,以一种客观、冷静、却极具分量的法律语言,罗列了这个曾经盘踞北林多年的犯罪组织的斑斑罪行。被告人一栏,第一个名字便是“陈山河”,其后是“耿大壮”、“胡小军”、“刘卫东(另案处理)”以及数十名层级较低的组织成员。

指控的罪名密密麻麻,触目惊心:

·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详细描述了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故意伤害罪:列举了包括刀疤刘重伤、李宏伟手下经理重伤等在内的十余起暴力事件,时间、地点、受害人、伤情鉴定、涉案人员(主要是耿大壮及其手下)清晰罗列。

· 寻衅滋事罪:涉及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强拿硬要等行为。

· 非法拘禁罪:为追讨债务或解决纠纷,非法限制多人人身自由。

· 强迫交易罪:在沙石、运输、夜市管理等领域,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或卖出商品。

· 非法经营罪:涉及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等。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详细陈述了通过发行“内部融资券”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造成严重后果。

·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部分保护伞已被另案处理)。

· 聚众斗殴罪:主要指与宋老六、四爷等势力发生的规模性冲突。

· ……

一桩桩,一件件,时间跨度长达近十年,如同一条污浊的河流,蜿蜒贯穿了北林市的社会肌体。起诉书的后半部分,附带了长达数十页的证据清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种类繁多,编号清晰,共同构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证据堤坝,将陈山河及其团伙的罪恶牢牢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