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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第11章 案àn,“案法而治官”(2 / 2)

·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前233年),战国末期韩国宗室公子,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 他目睹韩国积贫积弱,多次上书劝谏韩王变法图强,未被采纳。于是发愤着书,写下了《孤愤》、《五蠹》、《说难》等十余万言。

· 其着作传到秦国,秦王嬴政(即后来的秦始皇)读后大为赞赏,感叹:“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

· 韩非的思想核心是“法、术、势”三者结合,主张以严明的法律(法)、高明的统治技巧(术)和绝对的君主权威(势)来治理国家。

3. 《孤愤》篇的创作动机

“孤愤”,即“孤独与悲愤”。这篇着作深刻地揭示了那些主张法治、致力于富国强兵改革的“法术之士”所面临的困境:

· 孤:他们没有显赫的出身和强大的朋党,处于“无党孤特”的孤立状态。

· 愤:他们的正确主张被君主身边的权贵蒙蔽,自身甚至遭到诬陷和杀戮,其境遇令人悲愤。

韩非写作此篇,既是为法术之士鸣不平,也是向君主揭示国家内部的巨大隐患,呼吁君主识破权臣的阴谋,重用真正的法治人才。

三、 句子寓意与阐释

“案法而治官”虽然只有五个字,却是韩非子法治思想的精髓,其寓意极为深刻:

1. 法律的至高无上性:这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核心。它强调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是公开、成文的法律,而不是君主或权臣的个人好恶、一时喜怒。官员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置于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衡量和评判。

2. 对治权者的约束:“治官”是这句话的关键。韩非子认为,法治的首要对象不是平民百姓,而是掌握权力的官员。如果官员可以不受法律约束,那么任何法律都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案法而治官”意在用法律来捆住权力的手脚,防止其滥用和腐败。

3. 客观性取代主观性:“案法”意味着一个客观的、可验证的标准。在考核、赏罚官员时,依据的是其政绩、功过是否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是依据私人关系、主观印象或谗言诽谤。这旨在建立一个非人格化的、理性的官僚管理系统。

4. “法术之士”的行动纲领:这句话是那些孤独的改革者(法术之士)对抗权贵集团的武器。他们不靠拉帮结派,只靠法律这一“国之公器”来履行职责,整顿吏治。他们的合法性、他们的力量,都来源于对法律的坚守。

四、 结合现实分析

韩非子“案法而治官”的思想,在两千多年后的今天,依然具有极其强烈的现实意义:

1. 现代法治建设的核心:任何一个追求法治的现代国家,其核心要义之一就是 “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这与“案法而治官”的思想一脉相承。它要求:

· 依法行政:政府的一切权力必须来自法律的授权,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司法独立:司法机关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涉及官员的案件,不受权力和人情干扰。

· 问责制度:建立完善的官员问责机制,对失职、渎职、违法乱纪的官员依法追究责任。

2. 反腐败斗争的利器: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滥用。要根治腐败,最根本的途径就是依靠法治。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如《监察法》、《公务员法》等)和强有力的执法,对官员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这正是“案法而治官”在现代的实践与应用。

3. 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个地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而这一切的基础,正是依法行政。如果官员能够“案法而治”,而不是依关系、依利益而治,那么市场主体的权利就能得到保障,创新的活力才能被激发。

4. 对“人情社会”文化的挑战:中国社会传统上重视人情关系,这容易滋生“关系案”、“人情案”,破坏社会公平。强调“案法而治官”,就是倡导一种 “规则至上”的文化,用普适性的法律规则来替代特殊性的私人关系,这是社会迈向现代化治理必须完成的转型。

结论:

“案法而治官”短短五字,力重千钧。它穿越历史的烟云,直指一个永恒的政治命题:如何约束权力。韩非子的回答是冰冷而坚定的——唯有法律。这一思想不仅是古代法家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更是我们今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必须时刻秉持的基本原则。一个奉行“案法而治官”的社会,才能是一个官清风正、民富国强的长治久安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