谙(谙)ān,熟悉,时识。《晋书·刑法志》:“故谙事识体者,善权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远。”(权:衡量。)
我们来全面解析《晋书·刑法志》中的这句名言。
一、故事原文与上下文
《晋书·刑法志》是记载魏晋时期法律制度演变的重要文献。你引用的这句话并非出自某个具体的故事,而是作者对立法和司法原则的一种精辟论述。其上下文是在讨论法律的稳定与变通、刑罚的轻重拿捏。
原文选段(节选):
“其后,法令滋章,巧饰弥多。…… 故谙事识体者,善权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远。 非得贤人,孰能与于此哉!”
上下文大意:
这段文字指出,后来法律条文越来越繁琐,钻法律空子和文过饰非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因此,作者提出了一个理想的司法标准:只有那些精通事务、明白事理的人,才能很好地权衡事情的轻重,不因为微小的利益而损害大局,不因为眼前的便利而妨碍长远的规划。除非是贤德之人,谁能做到这一点呢?
二、注释
· 谙事识体者: 谙(ān),熟悉。指那些精通事务、懂得根本原则和大体的人。
· 善权轻重: 权,权衡。指善于权衡事情的轻重缓急、利害得失。
· 不以小害大: 不因为小的利益或损失而损害了根本的、大的利益。
· 不以近妨远: 不因为眼前的便利或利益而妨碍了长远的规划和发展。
三、翻译
所以,那些精通事务、明白事理的人,善于权衡轻重,不会因为小的利益而损害大的根本,也不会因为眼前的便利而妨碍长远的规划。
四、着作介绍
· 《晋书》: 二十四史之一,由唐朝房玄龄等人奉命编修,记载了西晋和东晋的历史,并附以“载记”形式记述了十六国割据政权的兴亡。
· 《刑法志》: 是《晋书》中的“志”之一部分。“志”相当于各专门领域的典章制度史。《刑法志》专门记述了从先秦到魏晋时期法律、刑罚制度的演变、重要的法律思想和典型案例。它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宝贵资料。
五、作者介绍
《晋书》是唐初由官方组织编纂的,由宰相房玄龄(579年-648年)担任总监修,另有褚遂良、许敬宗等人一同参与编撰。因此,我们通常说《晋书》的作者是唐代的房玄龄等人。房玄龄是唐太宗李世民的心腹重臣,是着名的“房谋杜断”之一,为贞观之治的出现做出了巨大贡献。由他来领衔修史,体现了唐初统治者以史为鉴的治国理念。
六、句子的寓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