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无法可依,主要依靠口头信用和事后裁决?”凌皓追问。
“……可以这么说。”李罡点头,这几乎是修真界的常态。
“这便是问题所在了。”凌皓目光扫过众人,声音清晰而平和,“口头约定,易受记忆偏差、主观 terpretation 影响,一旦时过境迁,极易产生纠纷。而事后裁决,若无明确依据,则难免掺入裁决者的主观判断,难以保证公平,亦难以让众人信服。”
他顿了顿,继续说道:“在我家乡……嗯,在我所研习的‘祖师遗法’中,有一套处理此类事务的成熟体系,其核心在于 ‘物权明晰’与 ‘契约精神’。”
“物权?” “契约?” 堂下众人面面相觑,这些词对他们来说有些陌生。
凌皓开始引经据典——当然,引的是他脑中现代民法尤其是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原理,只不过包装成了“祖师遗法”:
“祖师有云:‘物之归属,需定分止争’。意即任何财物(物权),其归属权必须清晰明确,才能避免争端。”
“又云:‘口说无凭,立字为证’。重要的约定,尤其是涉及重大利益的,不能仅凭口头,必须形成书面契约(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并由各方签字画押,甚至可请第三方见证或担保。”
“还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对于宗门而言,应尽可能将常见的、重要的行为规范,制定成明确的、公开的法规条文(法典),让所有弟子知晓何可为,何不可为,以及做了之后有何后果。如此,行事有依据,裁决有准绳。”
他这一套“物权”、“契约”、“法典”的组合拳下来,把李罡长老和堂下众弟子都听懵了。道理好像挺对,但感觉……太复杂了!修真者快意恩仇,哪来这么多条条框框?
王猛忍不住嘟囔:“照凌长老这么说,我们以后出去探险,还得先找个文书先生拟个契约不成?那妖兽可不等你拟完契约再扑上来!”
众人发出一阵低低的哄笑。
凌皓并不生气,反而微微一笑:“王师侄所言,正是关键。并非要求所有鸡毛蒜皮的小事都立契约,而是要有这个意识。对于像‘幽昙花’这等价值不菲的灵物,提前花片刻功夫,将分配方式白纸黑字写清楚,难道不比日后对簿公堂、反目成仇要省事得多?这便叫‘防患于未然’。”
他看向李罡长老:“李长老,以此案为例,若三年前他们有一纸契约,写明‘最终击杀妖兽者得幽昙花,其余人各得灵石若干’,或写明‘五人平分’,今日还有争执否?”
李罡长老若有所思地点了点头:“若真有此契约,自然一目了然。”
“这便是书面契约的力量。”凌皓道,“至于王师侄担心的效率问题,其实可以制定一些标准化的简易契约模板,供弟子们探险时使用,勾选即可,无需长篇大论。”
接着,凌皓话锋一转,回到了当前案件:“既然当下无法可依,无契可循,对此旧案,依祖师遗法精神,可遵循‘证据优势’原则和‘保护善意一方’原则。”
“何谓证据优势?即看哪一方的陈述,有更多、更可靠的证据支持。目前双方证人均可信度存疑,证据相当。”
“何谓保护善意?即在此模糊情况下,应倾向于保护那个更可能基于诚信行事的一方。王猛声称按‘击杀者得’的约定行事,此规则在不少冒险团队中确实存在,具有一定合理性。孙淼声称‘平分’,亦属常见。但王猛有击杀妖兽的行为作为佐证,其主张的规则与其行为逻辑一致性更高一些。”
凌皓的分析条理清晰,虽然未直接判决,却为李罡长老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基于逻辑和原则的思考框架。
李罡长老沉吟良久,结合凌皓的分析和自己对双方人品的了解(王猛性格耿直,孙淼素有滑头之名),心中已有决断。
他再次一拍惊堂木,朗声道:“经查,此案确无明确契约凭证,证人证言亦不足采信。然,探险获益,当鼓励奋勇争先。王猛击杀守护兽是实,其主张之分配方式亦符合常理。故本座裁定:幽昙花归王猛所有,但王猛需拿出其价值的三成,分与其余四人,作为同行补偿与风险共担之谊。若再纠缠,严惩不贷!”
这个判决,既部分支持了王猛的主张,又考虑了其他同行者的利益,带有折中色彩,但比纯粹和稀泥或强行压制要合理得多。王猛虽然未能全得,但也基本达到了目的,表示接受。孙淼虽有不甘,但在凌皓那套“道理”和李长老的威严下,也不敢再闹。
案件了结,众人散去。李罡长老走到凌皓面前,郑重拱手:“凌客卿一席话,令人茅塞顿开。这‘立规矩’、‘重契约’之说,确能减少无数纷扰。老夫定当禀明宗主,看能否在宗内推行一二。”
凌皓还礼:“李长老过誉。规矩之立,非一日之功,需循序渐进。”
离开执法堂,凌皓抬头望了望天。他知道,今日只是播下了一颗种子。要让“法典”精神在这片土地上生根发芽,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不亮修为亮法典,引用物权三千条……”凌皓低声自语,嘴角泛起一丝笑意,“这第三卷,看来有的忙了。”
科学的犁铧刚耕过丹道与医道的田地,法治的种子又亟待播撒。这位身兼多职的博士导,注定要在这修真界,掀起一场从物质到制度的全面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