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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民事与刑事法典(一)(1 / 2)

以下这些律例,是你要摆在以色列百姓面前的:

关于希伯来奴仆

如果你购买一个希伯来人为奴仆,他服侍你的期限是六年。到第七年,他可以自由地离开你,什么代价也不必支付。

他来时如果是单独一人,离开时也单独离开;他来时如果已带着妻子,那么他的妻子可以同他一起离开。

如果他的主人(作为主人的你)配给他一个妻子,她又为他生了儿子或女儿,那么这妻子和她的孩子属于她的主人(你),只有这男子本人可以自由离开。

然而,如果那奴仆明确声明:‘我爱我的主人、我的妻子和儿女,我不愿意自由地离开。’那么,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或:到上帝面前)。主人要带他到门或门框那里,用锥子刺穿他的耳朵。这样,他就永远归属他的主人,作他的终身奴仆。

关于被卖为婢女的女子

如果有人卖自己的女儿为婢女,她不能像男仆那样在第七年恢复自由出去。 如果她不能使买下她的主人满意(或:主人选定她为妾后又觉得她不合适),主人必须允许她被赎身;主人无权将她卖给外族人,因为这是对她背信弃义(或:欺骗了她)。

如果主人选定她配给自己的儿子,就必须待她如同女儿一样,享有女儿的权利。

如果主人后来又另娶了一个女子,那么对这第一个女子,主人不可减少她的食物、衣服和应尽的夫妻义务。

如果主人在这三件事上不给她提供保障,她就可以无偿获得自由,不必付任何赎金。

关于人身伤害的律法

故意殴打他人致死的,必须处死。

但若是非预谋的意外致死(即:非故意杀人),而是神允许他手中发生这事(即:过失致死),那么我会为你指定一个可以逃往避难的地方。

然而,如果是有人心怀恶意(蓄谋),故意杀害他人,即使他逃到我的祭坛那里寻求庇护,也要把他从那里拖出来,执行死刑。

动手打自己父亲或母亲的人,必须处死。

拐带人口、或将所拐带的人卖掉(无论是否已卖出)、或在手中持有该被拐带者的人,必须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