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证学方法之来历[1](2 / 2)

现在时间还有一点,让我说一点别的。

考证的方法是:立一说,必有证据。为什么到了宋代朱熹时候才发达呢?这是很值得研究的,这也是一种考据。方才说过,考证学不是来自西洋,是国货。可是它是怎样来的呢?

中国历史经过长的黑暗时期,学问很乱,没有创造,没有精密的方法。汉代是做古书的注解,唐代是做注解的注解。文学方面有天才,学术方面则没有。并且,这种方法在古代是不易的,那时候没有刻版书,须一一抄写。书籍是一卷一卷的,有的长至四五十尺,读后忘前,没有法子校勘。写本又常各不相同,没有一定的标准本。唐代有了刻版书,到了宋代才发达,如同《书经》,有国子监的官版本。有了标准本后,才能够校勘其他的刻本和抄本,这必须书籍方便才可以,毫无问题。

十一世纪,北宋后期,程颐、程颢提出“格物致知”来。一部一千七百五十字的《大学》,是有很大关系的书,几百年来,受着它的约束。程氏兄弟发现了一千七百五十字里有五个字最重要,就是“致知在格物”。《大学》中,每一句话都有说明,惟独这五个字没有。什么是“格物”,没有人知道。当时有五六十种“格物说”,有解“格”为一个一个的格子的,有解“格”为“格斗”的。程氏兄弟提出重要的解释:格是到的意思,格物就是到物,所以说“格物即物,而穷其理”。今天格一物,明天格一事,然后才可以致知。至于物的范围,由一身之中至天地之高大,万物之所以然,均在其内。

这是当时的“格物说”。

有了中国的科学理想与目标,而没有科学方法,无从着手。中国从来的学术是:(一)人事的,没有物理与自然的解释;(二)文字上的解释,而无物据。所以有理想,不能有所发展。如王阳明和一个姓钱的研究格物,钱氏对着一根柱子坐了三天,毫无所获;王阳明自己对坐了七天,也是一样,于是很幽默地说,圣贤是做不成了,因为没有那么大的气力来格物了。这个笑话可以证明当时有科学目标与理想,而没有方法。这完全不同于西洋。从埃及、希腊,就和自然界接触。亚里斯多德于研究论理之外,自己采集动植物的标本做解剖实验;而孔夫子不过是读《诗》而知鸟名罢了。中国没有这样的背景,仅能像王阳明对柱而坐了。

程子、朱子感到这种格物办不通,就缩小了物的范围,由无所不包缩小到三件事:(一)读书穷理;(二)上论古人;(三)对人接物。朱子以后,就丢弃了大规模的格物,而缩小到读书穷理也仅是读古经书了,所以士大夫就拿格物方法来研究古书了。

至于程、朱格物的背景,我想,那时候没有自然科学,大概是由于科学时代,于做文章之外,还须研究“判”。考试的时候,拿几种案件:甲如何、乙如何、丙又如何,由士子判断是非,这样,必须多少有法律的训练。《程明道行状》中记载着,他做县尉的时候,有听讼的训练,有今日的法官、律师、侦探的天才,从刑名之学得到找证据的方法。考、据、证、例、比等等,全为法律上的名词,这方面的训练,在朱熹亦是有的。

朱熹亦是一个考据家,他三十岁的时候,校勘了一册《语录》,用三种抄本和一种刻本,他发现刻本中多了百余条,其中五十多条是假的,就删去了。到他三十八岁的时候,找到了证据,就写了一篇跋,说明他的删掉的理由。他的注书也极审慎。他主张研究古书须学法家的深刻,才能穷究得进。

他自己说,他的长处没有别的,就是肯用功。考证也是用法律方法,研究了一件,再研究一件。不曾精细研究一本书,而牵引了许多别的,是一件错误。

他还有许多故事,可以证明他是受了法律的影响。他做福建同安县主簿,知漳州,处理案件,是和考证一样的。

简括起来说,中国古代没有自然科学的环境,士大夫与外边无由接近,幸有刑名之学,与法律相近。科举时考“判”,做官时判案,尤须人证物证。拿这种判案方法应用在判别古书真伪、旧说是非,加以格物致知之哲学影响,而为三百年来考证学之来历,故纯为国货。考证学不会来自西洋的。将来有研究天主教耶稣会教士东来的历史专家提出新证据,我当再来辅仁大学取消我今天的话。

天主教研究神学,有一很好的习惯,就是凡立一新说,必推一反对论者与之驳辩,此反对论者称做“魔鬼的辩护师”。今天,我就做了一次“魔鬼的辩护师”。

【注释】

[1] 1934年1月11日在北京辅仁大学国文系的讲演词,路絮笔记,初载1934年1月12至13日北平《华北日报》。收入1998年11月北京大学出版社《胡适文集》第1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