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小梅案:
2003年5月18日下午五点,党成喜以取钥匙为名,将谢小梅骗至家中。
趁女孩攀上门顶时,他突然将其摔倒在地,捆绑手脚、蒙住双眼,把一个自制的铁夹塞进女孩嘴里。
随后用三轮车将女孩运到村北果树地,天黑后又转移到村南梨树地的地下室。
当晚,他用极其恶劣的手段对女孩实施了三次性侵。次日上午,女孩侥幸挣脱绳索,打穿果房窗户逃生。
痴呆女子案:
2001年8月的一天,党成喜带母亲去县城看牙,途中在县化工总厂门口看见一个衣着不整、神情痴呆的年轻女子。
送母亲回家后,他驾驶农用三轮车沿路搜寻,下午两点在上朝村口追上该女子,强行将其拉回梨树地。发现女子捡食粪便后,他用木棍将其击昏拖入果房。
当晚九点,他对苏醒后的女子实施了强奸。次日晚上,因女子叫喊,他用塑料绳缝合其嘴唇,随后用剥树皮的短刀割其脖颈致死,埋尸于果房西南百米处。
流浪女子案:
2001年10月,党成喜在路边发现一名睡在垃圾堆上的年轻女子,将其骗至果房。两三天后的一个晚上实施了强奸。
约一周后,因女子在房内排泄,他强迫女子脱光衣服,捆绑其手脚,用毛巾塞嘴后再用塑料绳缝合嘴唇,再次强奸后以同样手法杀害并埋尸。
加油站女子案:
2002年10月,党成喜在县城西转盘处跟踪一名女子至五里坡加油站附近,强行将其抱上三轮车拉回果房。
该女子被迫在梨树地干了几天农活,期间与党成喜发生过两次性关系。
后来党成喜将其介绍给邻村一农民为妻,但女子七八天后被送回。当党成喜再次欲行不轨遭拒时,他捆绑女子手脚实施强奸,随后用割树皮的短刀将其杀害。
因埋尸坑太小,他残忍地从髋关节处割下女子双腿,分别埋在两棵树下。
女童赵某案:
1998年3月22日上午十一点,党成喜骑自行车经过麦场时,看见本村八岁女童赵某在玩耍,遂起歹念。
他将女孩骗至其叔父的果房内,因觉得位置不安全而作罢。随后用绳子反绑女孩双手,用麻袋套住其头,用自行车带至村西北方向的麦地。
在那里,他挖了一个坑,将女孩放入坑内,盖上水泥板后离开。下午四点,他返回坑边,用胶带封住女孩的嘴,用绳子缠绕其脖颈和双腿,重新封好麻袋口,将尚未断气的女孩放回坑内盖上盖板。
次日上午九点,他再次来到坑边,确认女孩已死亡后,用手刨土掩盖了盖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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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声
经过数月审理,2003年12月19日,法院对这起震惊全国的系列强奸杀人案作出判决:党成喜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判处死刑。
2004年4月23日,这个在五年间残害四条人命的恶魔被押赴刑场。随着一声枪响,果园里的冤魂终于得以安息,而这片土地上的伤痛,却需要更长时间来愈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