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初步调查,林律师发现此案疑点重重。为了掌握第一手资料,他不顾闽北八月的酷暑,头戴草帽,拎着军用水壶,先后四次前往顺昌实地调查。
在县医院的病床上,他仔细询问了幸存者黄月荣事发的每一个细节;在洋口大桥上,他手拿卷尺,一寸寸丈量桥面宽度和刹车痕迹;
他还走访了众多目击者,其中寻找“绿裙子”姑娘的过程尤为曲折。经过多方打听,他最终在洋口派出所的协助下找到了这位关键证人。
姑娘证实:“陈光弟当时很生气,一边加速超车一边骂!在桥上把农机车撞落水中后,他未停车就直接开走了。”
林律师还查明,在“7·20”惨案发生前两天,陈光弟在浙江境内就曾因超车未成,指使他人“干一下”。
综合所有证据,林律师得出了一个石破天惊的结论:陈光弟并非过失犯罪,而是出于报复心理,故意使用危险方法挤逼对方,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适用《刑法》第106条,而非交通肇事罪所对应的第113条。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意味着刑期将从最高七年变为生死之别。
四、 鉴定会上的交锋
1985年8月6日,顺昌县交通监理站召开了“7·20”事故鉴定会。
当主持会议的金站长看到林律师以受害者代理人身份出席时,颇感意外。更让他警觉的是,林律师身旁还坐着一位陌生的老人——他带来的证人。
会议按部就班地进行。金站长展示了现场示意图,并宣读了鉴定意见:认定陈光弟无证驾驶、盲目超车负主要责任;
黄月荣无证驾驶、未及时礼让、违章载人负次要责任;双方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就在众人以为会议即将结束时,林银官律师霍然起身,语惊四座:“我认为,陈光弟是故意犯罪,应适用《刑法》第106条!而黄月荣是受害者,不应成为被告!”
会场顿时一片寂静。林律师随即展开了有理有据的反驳:
· 他出示证据,证明黄月荣已经一让再让直至刹车,现场轮胎痕迹清晰可见。
· 他指出陈光弟跟车驾车两年,并非不懂规则,而是蓄意报复。
· 他强调黄月荣虽未领到证,但经过培训合格,与纯粹无证驾驶有本质区别。其超载二人的违章行为与翻车惨剧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面对监理站干部的质疑,林律师一一驳斥:
“即使黄月荣带全‘三证’,即使没有超载一人,都同样改变不了陈光弟犯罪的主观故意!”
“世上不少突发性犯罪,往往源于一时的意气用事,不能用有无宿怨来解释!”
尽管林律师的论证逻辑严密、证据充分,但鉴定会最终仍以“多数人同意”通过了原鉴定意见。
五、 正义的胜利
面对不公,林银官没有气馁。他顶着“律师爱出风头”、“鸡蛋里挑骨头”的流言蜚语,带着村民代表层层上访,从地区监理所一直到省里有关单位。
真理越辩越明,纸终究包不住火。林律师的坚持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顺昌县检察院和建阳地区检察分院经过深入调查,核实了林律师提供的所有证据,采纳了他的观点。
检察机关还发现,陈光弟平日就品行不端,赌博、打人、玩弄女性,民愤很大;犯罪后还试图通过关系网逃脱罪责。
建阳地区检察分院最终以“以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对陈光弟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阶段极为慎重,多次组织各方研讨,最终认定陈光弟故意犯罪成立。
一审判决陈光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光弟不服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在洋口镇的宣判大会上,正义的枪声终于响起,为这起轰动一时的特大交通事故案画上了句号。
林银官律师用他的专业、勇气和坚持,扞卫了法律的尊严,告慰了逝者的在天之灵,也赢得了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感激与尊敬。
这起案件,也因此成为了中国法制进程中,一个彰显律师作用和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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