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套狗杆”的专项调查,是公安部并案会上专家组部署的核心任务之一,由经验丰富的江援朝科长亲自挂帅。
8月28日,江援朝带领史宏、张春雷、李江三名侦察员,走访了石河子城区的五家渔具店,逐一比对核实。
调查显示,套狗杆上使用的鱼钩是产自汕头伽玛卡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黑钩”,由乌鲁木齐四方贸易公司负责在新疆代销;渔线则为北京生产的“华强”牌0.35毫米强力线,在石河子当地各渔具店均有销售。
钩与线的结合方式为常见的“外绑式”,属于钓鱼爱好者常用的绑法。
与此同时,农科院及农学院的专家对套狗杆的木料进行鉴定,确认为两年生白榆树枝。
这一结论推动江援朝小组于8月30日赶往141团场林业站。
林业站站长和技术员积极配合,指出团场附近确实栽种有一片白榆苗圃林。
当天下午,技术员带领侦察员们进入位于“7·5”案发现场以东约600米、距离公路约300米处的白榆林带。
江援朝组织人员展开拉网式排查,最终在林带深处发现一根陈旧性断枝,断口离地约80厘米。
经与现场提取的套狗杆实物对接,不仅树种一致,断茬也完全吻合,确认该树即为犯罪嫌疑人制作工具时砍伐的母树。
侦察员们随即扩大搜索范围,在断枝附近的草丛中陆续发现多件重要物证:
一根长80厘米、直径2.5厘米的六棱钢撬杠,一头呈尖状,另一头为宽2.1厘米的扁头,表面已有锈蚀,但锻造痕迹清晰;
另有“郑荣”牌火腿肠包装衣两块、一个娃哈哈纯净水瓶、一个旧细帆布套(质地与“8·19”案件中的枪袋带相似),以及一段褪色塑料绳和三个尺寸为78×50厘米的透明塑料袋。
技术科鉴定显示,该撬杠的形态与“7·5”案发现场的撬压痕迹高度吻合,扁头上附着的红漆也与案发现场铁门漆色一致。
8月31日,专案组副组长周传强带队复勘现场后确认,该处应为“7·5”案犯作案前后的临时停留点,所获物证极具价值。
为稳妥推进鉴定又不影响侦查节奏,专案组决定将纯净水瓶、火腿肠衣、帆布套、塑料袋、塑料绳、树枝及撬杠附着物等关键物证送往北京进行进一步检验,撬杠暂留新疆作为后续摸排的重要依据。
这根撬杠成为本案中新发现的最关键物证。物证组邀请机修工、锻工等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分析,判断其为汽锤打制,工艺较为粗糙。
专案组随即指示江援朝带队,以141团场为起点,辐射周边各团场,围绕撬杠溯源,全力寻找打制人,力争打开案件突破口。
天池惊现无名男尸,弹壳直指系列枪案
1997年8月31日下午,新疆“97系列枪案”专案组联络员靳鹏接到阜康市公安局一通紧急电话,对方语气急促地报告:在天池风景区大锅底坑发现一具无名男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