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继续说道,“我并不认同,刚才公诉律师的观点,因为我方代理人张士利在与黄鹤宝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
“或者说,在于黄鹤宝公司再次联系之前,主观上,仅有就商品赔偿的意图,而不是向黄鹤宝公司索赔300万的意图,也并未为此做准备!”
“因为,我认为这个准备,应该是实质性的,比如像故意杀人罪那样,为了杀人,有了犯意,制造条件并准备工具!?这才是实质性的准备,所以,我还是主张我代理人并没有为此做了准备!”
“至于后续黄鹤宝公司再次提出协商后,所谓为我代理人张士利提供机会那也是纯属无稽之谈!”
张伟这几句也顺势将对面公诉律师给干沉默了!
因为徐列阳也没想到,这简单的敲诈勒索案,被他扣的这么死!
这简直要赶上大案要案了啊!
而且,对面这个年轻人,也表现的极为的“诉棍”,哪怕大部分帝都律师都不如他!
算了还是硬着头皮上吧!
“额,对于刚才辩护律师所说的,我方均不予认可,理由在于!”
“我方主张的是,张士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理由:张士利和黄鹤宝,也就是我代理人达成并履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的内容足以涵盖张士利一方的各项赔偿请求权。张士利再次提出300万元赔偿款不存在合法的请求权,且张士利虚构其亲属对赔偿不满意和其妻因此流产、有精神病等事实。张士利还向并非“黄鹤宝”奶粉生产厂家等公司索要赔偿。”
“就这点来看,就可以看出张士利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的目的!”
张伟听后内心也暗暗发笑,真尼玛纯属无稽之谈!
这特么也算非法占有他人目的!
张伟此时也说道,
“我不认同公诉的律师的观点,因为我方代理人自始至终都是在索要属于消费者所应得的赔偿,难不成,您要从法律层面去否认消法的法定性?”
“对于刚才,其妻的问题,我方代理人也解释了,而且这个并没有很强的关联性,就类似于,自己对着别人借钱,但是心里又很想拿回属于自己的钱,只能假装自己或者家里人生病,所以,继续要钱!”
“所以,您管这叫非法占有为目的?”
公诉律师徐列阳听后,后槽牙都压碎了!
妈的,这是什么歪理?
也特么这难道还能一样?
算了别和他犟了,不然输的就是自己了!
赶紧跳出他的圈子,继续找其他方向进攻!
徐列阳稍微调整了一会儿情绪后,继续说道,
“我方认为,张士利对被害单位实施了具有刑法意义的要挟行为。”
“张士利在与施恩公司的和解协议达成并履行后,仍向被害单位索要300万元,提出如不满足其要求,将通过媒体对这家公司进行负面报道、配合国外调查等,使这家企业破产。”
“以上手段足以损害我代理人的公司的市场信誉,影响两家企业的正常经营,引起两家公司的惧怕。”
“所以,可以认定对被害单位实施了具有刑法意义的要挟行为!”
“也总结我刚才的观点,那就是上诉人张士利没有合法请求权的前提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现在徐列阳就狠狠地抓住这一点像张伟还击!
张伟这边接过黄莉莉刚才总结的观点后,继续对其输出!
“要挟?想想也可笑?”
“想问一下,对面公诉律师,一点儿都不看看我刚才说的话?”
“也真是搞笑!”
“一个小小的消费者,就能要挟到这么大的公司!”
“我认为从常理和法理上来说,都是说不通的事情!”
“但是,您就依据这点来说足以损害公司的市场信誉?引起公司的惧怕?”
“怎么开公司还怕别人投诉吗?”
“对此我方认为,并不构成具有刑法意义的要挟行为!”
黄莉莉也目不转睛地看着这场官司。
因为她也从刚才张伟的阐述中,明显地感知到了,张伟这次的打法。
与之前的案子有着明显的不同!
这个时候旁听席上的观众也喧哗了起来!
“我靠,战况好激烈啊!”
“是的,双方你来我往的,看着真尼玛舒服啊!”
“但是,从场面上来看,还是张伟这边占据了一点优势!”
……
张伟,眼看局势已经有所转机了,也低头,对着黄莉莉说道,
“莉莉,还记得咱上次和罗老师的会面吗?”
“那时你提到的那个观点很好!”
“我决定用那个点来结束这个辩论问题!”
黄莉莉点了点头,“好的师傅!”
“您说了也相当于我参与了呢!”
于是张伟拍了拍话筒,要来就给敌人最后一击了!
“尊敬的审判长,我认为……”
“在本案中张士利所被定罪名为敲诈勒索,而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的犯罪行为。”
“本案张士利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有几个争议,我个人认为最关键的争议点是:张士利因孩子健康问题的前提下,对黄鹤宝公司巨额赔偿是否是正当的基础,基于正当基础提出巨额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第二个就是,对于上面的问题,本人认为应当首先分析张士利向媒体披露或准备披露的信息是否是真实的,如果信息真实,是否是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披露的。”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规定。”
“也恰恰是这样一条规定,赋予了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新闻的监督、向新闻界曝光的权利。因此,即使消费者在协商维权时提出要找媒体将此事曝光,这也是他的合法权利,不能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
“至于张士利所主张的巨额赔偿充其量只是过度维权行为,应该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而张士利在本案中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5年的刑事处罚,属于刑法的扩大化滥用,不符合我国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我也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张士利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张士利在本案中的索赔行为有法律依据,具有目的正当性。张士利索取300万元赔偿,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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